我國教育體系已設有特教加給,以肯定特教老師之高專業與高負荷,然而同樣承擔心理危機處理與校園安全網功能之輔導教師,卻未設相應加給,顯示薪資制度與職務內容間存在落差,實有檢討必要。
首先,就制度差異而言,特教加給之設立係因其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學生,具弱勢優先與專業門檻高之特性,且其工作內容如個別化教育計畫與行為處理,具體且可評估,故制度較早建立補償機制。反觀輔導工作,長期被視為教師應盡義務的延伸,多屬心理支持與情緒改善、資源連結,較難量化,導致制度上未能明確區隔專業角色。此外,依教育部近年政策,雖已逐步增置輔導教師,但制度仍偏重人力補充,尚未完善待遇設計。
從實務觀之,輔導教師已具備設置加給之正當性。其一,職務性質高度特殊,需要處理學生自傷、自殺、性平與家庭暴力等非結構性問題,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與即時性。其二,承擔高強度情緒勞動,長期面對個案創傷與負面情緒,易產生職業倦怠。其三,具高度風險與法律責任,須依法進行通報與危機判斷,稍有不慎即可能面臨究責。其四,雖是服務一名個案,個案背後的家庭系統和資源連結,須溝通與統整,耗費很多時間與專業。其五,專業門檻明確,需具輔導、諮商或心理相關背景與專業訓練,非一般教師可替代。再者,其實務上常與特教老師共同服務情緒障礙學生,專業投入並不亞於特教教師,卻未獲制度性肯認。
因此建議應修訂相關敘薪規定,增設「輔導專業加給」,並依專任與兼任及工作負荷設計分級制度,以提升輔導品質與人力穩定。此舉不僅能補償其高風險與高負荷工作,更有助於強化校園心理健康支持系統。
綜上所述,當教育現場需有人即時承接學生心理危機時,制度亦應給予相應支持。設立輔導加給,不僅是待遇調整,更是對專業價值與教育安全網之制度性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