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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到底該不該教注音符號
先說立場,筆者國小低年級任教多年,我不支持在幼兒園提前教注音符號。小學前10周國語課都在教注音符號,所以一年級上學期國語會有兩本課本,一本是首冊,一本是第一冊,手冊就是專門在教注音符號的課本,因此不必擔心孩子學不會,智力正常的孩子,在10周內保證一定教得會。 但很多私立幼兒園都教注音符號,那孩子上小學還不會注音符號怎麼辦?而公立幼兒園不教注音符號,或者說不讓孩子握筆書寫注音符號,到底對不對?這些專欄
教師的「不當管教」就是兒少權法的「不正當行為」?
我們都期待可以提供給孩童一個尊重友善的環境,然而目前教育現場卻面臨一種怪異的現象,將教師教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當」(如未盡完善的管教措施)直接上綱為兒少權法第49條的「不正當行為」(涉及違法與身心虐待)。 細究兒少法權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專欄# 不當管教# 兒少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