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法律制度,條文愈來愈完整,是否就代表治理能力愈來愈強?
當前教育問題龐雜,就像是運行多年的電腦系統,經過不斷補丁修正,系統變得擁腫累贅,不僅變得更緩慢,原本的功能也慢慢喪失。而校事會議制度的設計之初,僅考慮程序與法律敘述,沒有考慮到人性,亦推卸行政責任予地方政府,於是形成當前的災難。為了回應每一次新的問題,不斷增添法規、程序與補丁。然而,每一次修補雖然都宣稱要讓制度更加完善,卻未必同步檢視原本系統是否仍有足夠的運作能力。最終,我們得到一套程序更加嚴密,基層卻更加無力執行的教育制度。法規增加的是程序要求,但法規本身不會替學校增加一位行政人員,更不會自動培養一位熟悉法律的主任。
教育是育人的良心事業,學校應投入全力在教育而不是辦案,但近年教育圈流傳一句順口溜:「對男性告性平、對女性告霸凌,調查一啟動,不死也半條命。」因為這些程序折磨教育人的善良心志;對於長期付出教育愛、教導學生正確品德的教師們,被投訴、濫訴就已意味著莫大羞辱;程序期間動輒長達數個月,往往構成心理極大創傷與陰影。
教育部政策推動前,未精準盤點由上而下的落實能力
教育部在推動每一項政策時,首先會召集22縣市的教育局承辦人開會,或重大方案透過22縣市教育局處長年度會議討論;因為依據地方制度法(§18-§19),興辦教育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但是沒考慮到的是,最初的師資培育是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政策推動前,應該要先盤點:1.教師在師培階段有無相關必修課程;2.在職之後有無法定研習時數。再來要考慮的是教育部有督導地方執行相關法規之責,當地方政府局處承辦人沒有相關知能,是否透過其他機制(如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講習),讓承辦人與主管有最新知能去督導學校。教育部讓地方教育自治,不代表中央完全沒有監督及支持責任。既然法規已明定主管機關負有協助義務,就應建立可操作、可檢驗的支援機制,而不應讓學校在發生案件後獨自摸索,處理相關法規與程序,卻沒有對接法制窗口可以詢問。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縣市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實際上各縣市性平會往往僅有開會而不提供諮詢,僅由縣市承辦人督導各校承辦人。
少子化之下,許多學校逐漸減班、降低行政編制,原本的業務整併,但層出不窮的親師生問題帶來的大量陳情案、調查案正在拖垮學校教育量能。
當法規的複雜程度不斷增加,學校的人力與專業傳承卻持續減少
光是一項教育法規的熟悉,需要各層級承辦人長時間研究;而教師解聘辦法為求完善,從最初109年制定24條,113年則暴增到63條,總字數從3,000多字到1萬多字。此外各校還有教評會、考核會等數十種委員會的運作,也各有相關法規,基層行政單位有無能力正常運作?一所14名教職員的小型學校,跟一所100名教職員的大型學校,運作同一套機制,就等於期待這14位教師要展現全能:除了教學專業之能,還要擔任數十項委員會委員,以及對應的法規。因此教育部長期忽視全國國中小的普遍小校化之後,現場的「不成比例的法遵負擔」(Disproportionate Compliance Burden)。
大型學校尚可透過行政分工、專業組別及資深人員支援,分攤制度運作成本;小型學校卻往往必須仰賴同一批教師反覆兼任各種委員與行政職務。教育制度追求程序的一致性,卻忽略學校執行能力的巨大差異。這不是小型學校不願意依法行政,而是制度設計未充分考慮不同規模組織的承載能力。小校化不是特殊案例,而是全國教育治理必須面對的結構性現實。
115年教育部2度發布修訂解聘辦法與考核辦法之簡化處理程序,雖然納入「顯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案件可直接結案、主管機關接獲顯屬依法不予處罰案件可逕行結案,以及一般考核案件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限縮外聘調查條件。」但哪些案件是屬於一般考核案件由校內調查?校內又有哪些人員有能力調查、做成調查報告?仍然陷入原本的問題:權衡輕重可能因校失準(師師相護VS行政專權)、或者校內沒有足夠具備相關調查能力的行政教師。
持續減班的小校化,如何期待各項複雜業務精準執行?
良好的教育,奠定於完善的師資培育,輔以長期的終身學習、教師專業成長。而法律應當用於支持教師發揮專業,而非限制專業。當前許多教育行政與法律問題,在師資培育大學當中,並沒有相關課程演練、養成,因此學校的重要法定委員會如教評會、考核會、課發會、校事會議......等,僅能憑藉個人摸索、校長現場指引、資深老師依個人經驗來判定程序。然而當前許多學校在不斷減班的情況下,員額縮減,許多制度在原本學校就有缺失下,隨著每年資深老師流失而快速崩壞中。依據教育部統計處114年資料,全國24班以下國中有623所、佔64%,國小有1,915所、佔71.9%。因此教育部各種政策不斷新增時,再怎麼推,地方、學校端只會承受更高的壓力,但依舊無力執行,還造成教師擔憂被濫訴而退縮為防禦性教學。
當一所學校在某一位組長交接離職後,大家遺忘了原本該有的幾個步驟,第二年之後就變成「蕭規曹隨」,第三年就形成組織文化,要重新再推動就容易受到阻力了。而這種組織記憶(Organizational Memory)流失現象,往往非單一人員,有時伴隨某個學年度多位行政輪替、資深導師退休,形成複合式的大量流失記憶。這些無法單靠校長一人的個人養成來彌補;因為有時校長本身的養成歷程,也經歷過組織記憶缺損的階段而不自知;沒有地方教育局處的督導與支持系統,長期就形成學區甚至地區之間的發展落差。接了行政都在忙辦案,就像打地鼠一般被迫到處馳援;於是苦不堪言的職務每年都在換人做,就形成學校每年都在摸索。
法律大剪,斷了傳承;無教育專業的代理教師比例居高不下,教育可不需專業培訓?
從近五年(109至113學年度)教育部數據來看,可發現,國小、國中長期代理教師的平均占比,分別為15.84%、15.72%[1]。盧宸緯(中華戰略前瞻協會研究員、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指出:「代理教師」已成教育體制中的常態性角色,政府應正視其「他者」困境。而此現象與教育部為因應少子化,目標控留8%為上限相左[2]。且長期代理教師當中亦有三招以上的代理教師,亦即沒有修過教育學分、沒有取得教師證,僅有大學以上學歷者。有教師證者,大量「脫北」,遠離雙北。說白話,就是僅憑藉熱情,就可以來報考擔任教師,甚至兼任教育行政工作,教育政策當然亦無法推動順利。一套成熟的教育制度,不能僅靠個人的熱情彌補制度性的培育不足。
在某些區域如雙北,教師與家長的溝通衝突已經夠多,還新增了校事會議、性平法加強師對生性騷的調查等相關法規,讓教師容易受到濫訴迫害。資深教師的經驗一再被否定、挑戰,更無力去提攜後進,不如歸去。剩下的空缺,由大量無證代理教師填補,而建立無證代理教師專業支持系統的縣市卻是少之又少。然而資深老師的離去,換來的未必是更強的資深老師,反而是流失原本已有的組織記憶(Organizational Memory)、隱性知識(Tacit Knowledge),那些多年經驗累積下來原本還有用的行為改變技術、問題的判斷能力,以及教師的個人專長(如童軍、球隊、音樂性社團),也跟著流失。
如今缺的不僅是教師,也缺組長、主任,甚至在校長圈子近年也紛紛祝福彼此早日平安退休,國家的地基正在快速被掏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然而,現在代理教師兼任導師、組長已經很常見,甚至一人身兼導師與數個組長;偏鄉長期缺乏正式教師,代理教師還兼任主任也已有案例,當校長公假外出開會時,代理教師兼主任就變成了代理校長。試問,國家是否放棄了教育?是不是有部份學生作為成功案例,就可慢慢放棄一片一片體制森林?
讓新手打最難的仗:臺灣教育行政的結構性失能
問題最嚴重的學校,往往交給初任校長、初任主任,而新進教師或代理教師往往優先兼任生教組長,長期形成「人職錯配」(Person–Job Misfit)、放任自流式管理(Sink-or-Swim Management),讓新手打最難的仗。這並非常態的運作方法,而是賭博。當組織將最困難的任務交給經驗最少的人,卻未同步提供足夠的支持與資源,實際上就是把人事配置的風險轉嫁給最脆弱的教育工作者。真正的管理失誤,不是新手無法立即解決難題,而是組織誤以為新手理所當然能夠解決所有難題,遴選媒合後就放手。但這類學校的形成,通常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有如每一顆螺絲全部在鬆脫當中的運轉機器。

(AI示意圖:一所失能的學校,不會因為更換一位校長或主任,就自動恢復正常運作。真正需要修復的,是整個組織系統。)
依據上述,建議教育部:
加強師培機構的職前課程結構,如親師溝通的實戰演練、各項委員會的實際運作。
檢討校事會議與既有委員會的功能重疊及必要性,讓原本教評會、考核會等機制增強。
建立教育法規行政負擔影響評估。應召集重點目標縣市承辦人與主管,給予講習,熟悉政策的推動策略及細節。
補助各縣市具有法律、教育行政專業背景的專職行政專員,專門到校協助有關解聘辦法的相關法律與制度問題。且,當學校教職員少到關係過於親近時,往往難以單憑內部制度去客觀處理,需有外部專職人員代表教育局協助學校處理,可解除外界「師師相護」的疑慮。
擴大補助地方獎勵措施,對治理困難學校實施專案支持與人才誘因:讓問題最嚴重的學校能媒合到更強的校長與主任。
建議各縣市教育局處:
持續鼓勵在職教師研習,給予相關知能,並建立諮詢專線鼓勵求援,幫助老師重新獲得處理問題、預防問題的知能。
成立跨校行政與法制支援團隊,建立差異化行政支援:例如12班以下學校由縣市提供較高強度的集中式法制、調查與行政支援,甚至專人辦理該個案之業務,或建立跨校共享行政支援團隊;13-24班學校由區域法制專員加上校內行政培力;25班以上學校校內分工為主,外部支援重大或複雜案件。
建立資深校長、主任支援及媒合機制,並加大提供獎勵措施,將資源投放到最嚴重的區域。
加強各校薪傳教師制度、行政傳承制度。不因資深教師退休、調校而中斷傳承。
建議師資培育大學:增設教育法規、親師溝通、校園事件處理實務課程或模組。
建議各學校:
針對最難帶的班級、年級,增強獎勵制度。
組建薪傳教師團隊,增加薪傳教師的獎勵額度。教師通常不喜歡被行政管,因此可以詢問同是教師的薪傳教師;行政也不希望大小事都被推到處室,可透過薪傳教師增強其他教師的職能,在第一線就能處理好。單一資深教師無法解決的問題,就組團隊來經驗互補。

(AI示意圖:單一資深教師未必能觀照全面,但是多位資深教師若能互補,他們的經驗依然有用,且能傳承。)
教育是一項需要長時間積累的專業工程。教師的專業成長、行政人員的實務判斷,以及學校數十年所建立的組織文化,都不是一紙法規能夠創造的。然而,當教育政策不斷增加法律程序,學校卻持續減班、人力流失,甚至將最困難的問題交給最缺乏經驗的人處理時,我們其實正在消耗教育體系最珍貴的資產——人,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專業傳承。
法律應該保護教育,而不是讓教育工作者疲於應付程序;學校是在辦教育,不是天天辦案。我們真正需要的,不是讓每一位教師都成為法律專家,而是建立一套不必依賴每位教師都是法律專家,也能正常運作的教育制度。否則,當法律之剪,不斷修整教育制度的枝葉,卻同時剪斷了支撐教育專業的根系,最終受傷的,將不只是教師與學校,而是整個世代的教育品質。
[1]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51493
[2]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7DB08AEB77A24F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