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少權法

25萬令吉的重罰與消失的罰則:當臺灣修法漏接了家長的「教養責任」
2026年,當臺灣的教育現場仍在為了校園霸凌、學生失控、管教權被閹割而陷入集體焦慮時,鄰國馬來西亞拋出了一記震撼彈。馬國政府於近期正式落實《2026年反霸凌法令》,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首度引入了「共同責任」機制:法規明確規定,若未滿18歲的兒少被裁定涉及霸凌,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連帶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涉案家庭最高可面臨高達25萬令吉(約合新臺幣百餘萬元)的巨額賠償或罰款。 這項法令的核心邏專欄教育政策教養# 教養# 家庭教育
兒少權法修法:失衡的天平與被遺忘的責任
「剴剴案」一審判決認定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並課以刑責,引發社工界強烈反彈,走上街頭怒吼要求國家正視制度失靈。衛福部長石崇良隨後呼籲,社工責任標準應比照醫事人員,僅於「故意或過失,且違反注意義務」時才負擔刑民責任,試圖為對立情勢降溫。 同一時間,衛福部預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表面看來,這是政府積極補破網的行動,然而仔細檢視修法內容,卻令人深感憂心。我們全力支持專欄# 兒少權法# 社工
教師的「不當管教」就是兒少權法的「不正當行為」?
我們都期待可以提供給孩童一個尊重友善的環境,然而目前教育現場卻面臨一種怪異的現象,將教師教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當」(如未盡完善的管教措施)直接上綱為兒少權法第49條的「不正當行為」(涉及違法與身心虐待)。 細究兒少法權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專欄# 不當管教# 兒少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