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本是一個充滿公益色彩的法律概念。它不是由股東組成的營利公司,而是由捐助人捐出一定財產,賦予獨立法人資格,以公益為目的,從事辦學、醫療或慈善等公共事業。私立學校之所以能享有稅賦優惠、接受政府補助,正是因為它肩負公共教育責任,而非私人牟利工具。
然而,今日不少私校的實際運作,卻令人不得不問:究竟還有多少真正符合「公益辦學」的精神?
看看公私校教職員的待遇便可略知一二。同樣站在教育第一線,公校與私校的薪資、退休、福利保障往往存在明顯差距,甚至被形容為「天堂與地獄」。私校或許無法完全比照公校,但若長期以壓低人事成本作為主要經營手段,受害的不只是教師,更是學生的教育品質。

更值得檢討的是治理結構。法律明定董事會不得干預校務,但校長由董事會遴選,最終又須董事會同意。若校內規章、福利措施乃至重大行政決策,動輒附加「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那麼董事會究竟是監督者,還是實際掌權者?當校長的去留與權力高度依賴董事會,又如何期待其完全獨立行使校務權?
少子化來臨,本應考驗董事會的公益責任與長遠眼光。真正的財團法人,應在學校遭遇困境時設法挹注資源、改善辦學,而不是第一個想到縮減教職員福利、增加學生與家長負擔。教育不是家族企業,更不是可以「吃乾抹淨」的資產。
私校接受公共資源、承擔公共教育責任,就必須接受更高程度的透明與監督。若「財團法人」只剩法律上的名稱,實際上卻成為少數人掌控校產、左右校務、壓低勞動條件的保護傘,那麼社會真正該問的,不是私校能否自治,而是:這樣的治理,還配得上「公益法人」四個字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