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濫訴問題延燒多年,教師動輒得咎、動輒被調查、動輒遭停聘的荒謬景象,早已不是新聞。2026年4月17日,《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修正案三讀通過,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若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除原已補發之本薪外,將擴大納入「學術研究加給」之補發。這項修法固然是遲來的正義,然而,若因此滿足,以為問題已然解決,無異於掩耳盜鈴。真正的病灶從未消失——濫訴橫行、制度傾斜、教師尊嚴淪喪,而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對此結構性災難,難辭其咎。
先看數字。根據校事會議調查統計,最終受停聘、解聘處分者僅占極少數,絕大多數被調查的教師最終證明清白。換言之,現行制度下,大量教師承受了不必要的停聘之苦、名譽之損、薪資之失,只因校園內瀰漫著「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集體焦慮。在社會對校園安全高度敏感、輿論壓力排山倒海之際,學校行政端往往將「暫時停聘」當成規避風險的停損工具,而非基於事實與比例原則的必要處分。這種扭曲的制度設計,讓無辜教師淪為代罪羔羊,而教育部多年來坐視不管,難辭其咎。
再看教師士氣。調查顯示,教師幸福指數僅五十分,近六成教師五年內曾動念離職,近七成不支持下一代投入教職。高達百分之九十五點八的教師擔心堅持專業教學仍會遭誤解檢舉,八成教師在管教時優先考量「程序合法」而非「教育效果」。當教師的首要考量不再是「如何教好孩子」,而是「如何不被投訴」,教育專業豈不淪為空談?師資危機已然爆發,新陳代謝停滯、人才斷層近在眼前,而教育部除了偶爾發表「感謝教師辛勞」的場面話,可曾提出任何系統性對策?濫訴當道,教育部難辭其咎。

更令人憂心的是,此次修法仍停留在「事後補償」的邏輯。補發全薪,是遲來的正義,卻遠非正義的全貌。全教總在肯定修法之餘,提出三項後續要求:停聘期間自費代課費應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差勤紀錄應徹底抹除、建立名譽受損積極補償機制。這些訴求皆屬合理,但仍是補破網式的補救措施。
真正的當務之急,是從制度源頭終結濫訴噩夢。教育部若真有擔當,應立即啟動校事會議制度之全面檢討:明確將「暫時停聘」定位為最後手段,非有具體事證與急迫性不得為之;大幅縮短調查與審議時程,避免曠日費時的程序凌遲;建立濫訴反制機制,對惡意或顯無實據之檢舉,應追究檢舉人責任,並由主管機關負擔教師因此衍生之訴訟與代課費用;強化家長教育責任與溝通管道,從源頭減少非理性投訴。
然而,遺憾的是,教育部對此始終消極以對。過去數年,教育部面對校園濫訴問題,要嘛推給學校自主,要嘛以「尊重程序」為由置身事外。殊不知,當制度本身設計失衡,所謂的「程序正義」就成了壓迫無辜教師的機器。教育部的消極不作為,無異於變相鼓勵濫訴文化繼續蔓延。每一起冤枉調查背後,都是一個被摧毀的教師生涯、一群被剝奪受教品質的學生。這筆帳,教育部不能也不應迴避。
冤獄補償只是起點,終結濫訴噩夢才是當務之急。教師的尊嚴不應建立在「證明自己無罪」的痛苦歷程上,學生的受教權更不能建立在教師的集體寒蟬效應中。教育部若繼續裝睡、繼續推諉、繼續滿足於枝微末節的修法,那麼今日補償的金額,終將成為明日師資崩壞的墓碑。我們鄭重呼籲教育部:拿出魄力,徹底檢討校事會議制度,從源頭終結濫訴亂象,還給台灣教育一個專業、清靜、互信的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