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欄接連有多篇文字數落教育部的胡作非為,5月19日〈這樣的教育部,不如廢了!〉一文,標題更如畫龍點睛。然而,若是廢了教育部,教育該怎麼辦?必須作一番解析與探討。
澄清觀念,回顧歷史
首先必須在觀念上澄清:辦教育本是教育家的事,就如同辦工、商業本是企業家的事。教育家胸懷承啟文化的志向,致力開明人的心靈、變化人的氣質,安頓百姓的生計;其本質是超越政治、宗教與各種權勢的。且當有存心不良的團體或個人企圖利用教育來擴展勢力,並從中牟取利益時,教育家往往就會基於使命感和良知,站出來與他們對抗。
其次要說,我國本有教育家與當權者分庭抗禮的傳統。孔子周遊列國教導弟子,並不著眼為任何政權服務,而是為了「化民成俗」。宋元明時期昌盛的書院,是學者、思想家、教育家講學的所在,為社會塑造了「士」的「弘毅,任重而道遠」的價值觀。即使於西學東漸之後,在1920年代之前,我國的高等教育乃以民辦大學為主幹,到1928年才要求所有民辦大學向國民政府立案。而臺灣在日據時代之前,私塾之外,也都是由地方官府或私人的書院負擔主要的教育責任。
各國做法不同,可供借鑑
且讓我們打開眼界,簡要考察一下其他國家設置主管教育機關的模式。除中國大陸、義大利、馬來西亞、大韓民國、新加坡、紐西蘭及澳大利亞等,在中央政府設置有一個主管全國教育事務的行政部門,類似我國的教育部者之外,其他國家的模式,可大別為三類,列如下表:
類別 | 不設置教育部 | 設置兩個相關部門 | 設置一個統合教育 |
簡要說明 | 教育政策與執行屬地方(如各邦、州)的權責,中央(聯邦)政府原則上不干預。 | 分別掌理基礎教育與研究推動/高等教育事務。 | 統籌教育、科學、文化與其他事務。 |
舉例 | ‧1980年前及2025年後的美國,其教育權力屬於各州和地方社區。另設有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及國家衛生研究院(NIH)等,補助大學及研究機構的研究經費。 ‧德國的教育政策大部分是屬於邦的職權。聯邦雖設有「教育及研究部」(BMBF),但主要負責教育政策的制訂和資助研究計畫與機構。 ‧加拿大的教育由10個省(province)和3個區(territory)的政府負責;聯邦政府僅執行其部分教育政策;亦會透過其他部會,資助大學和研究機構。 ‧瑞士由各州承擔教育和文化的主要責任。 | ‧英國在2010年將原「兒童學校和家庭部」改組為「教育部」(DfE)並擴增權責。另設有「研究與創新署」(UKRI),其中併入了「英格蘭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HEFCE)。 ‧法國在2007年後分設置有「國民教育和青年部」、「高等教育暨研究部」及「文化部」。其中以「國民教育和青年部」占用法國政府最大的預算比例。 ‧俄羅斯聯邦教育與科學部於2018年分為「俄羅斯聯邦教育部」和「俄羅斯聯邦科學及高等教育部」兩部。 ‧波蘭設有「國民教育部」和「科學與高等教育部」。 | ‧日本自2001年1月起將原文部省及科學技術廳合併為「文部科學省」(MEXT),負責統籌全國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與體育事務。 ‧荷蘭設有「教育、文化及科學部」,負責教育政策、科學政策、文化政策和公共廣播。 ‧芬蘭設有「教育文化部」,負責制定法律並監督與教育(如日托、中小學和大學)、文化(如博物館、圖書館和藝術)以及體育和科學有關事務的管理。 |
是否在中央政府設置一個主管全國教育事務的教育部,自取決於各國政府的組織型態,更因其歷史發展的需要而有所變易。例如波蘭於1773年設置了舉世第一個教育部(國民教育委員會),當前已演變為「國民教育部」和「科學與高等教育部」兩個部,分別掌理基本教育、生活教育、職業與繼續教育、國際合作,以及高等教育、政策研究、歐洲事務與國際關係等事務。反觀我國目前的教育部但務「政治正確」,不求專業績效,實有改弦更張的正當性和迫切性!
考察現況,可議之處甚多
我國在清朝1903年任命有學務大臣,1905年始設「學部」,民國成立後改為教育部。且不論民國初年的情形,1947年行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是怎麼規定的呢?在此依據第108、109、110、162、166、167諸條,綜合做一番解說。第一、並沒有規定行政院一定要設置教育部。第二、中央總需要有一機關負責立法並訂定教育、科學文化制度,並監督其執行。第三、中央只負責「教育制度」的「訂定」,至於「教育事務」之「執行」則屬地方的權責。第四、教育、科學與文化三者是相提並論的,宜整合看待。第五、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第六、國家對於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或補助。
考察我國政府現行有關教育、科學與文化的組織與運作,則可議之處甚多:一、在中央的教育部竟一共主辦了將近50所國立大學與超過150所的國立中、小學,違反憲法精神。二、教育部、文化部、以及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等三個部會未整合,各行其是。三、前述諸部會使用預算的方式,多非「獎勵或補助」,而是在藉各種競爭型計畫「領導」教育發展、文化建設和藝術創新、科學發明與創造的方向,甚至迫使其為政治服務,成為政治操作的工具。四、公立學校都屬政府附隨組織,不是法人,因而缺乏自主性。五、前述諸部會裡的職員幾乎都是公務人員,並非專業人員。由於缺乏對專業的認識與教育實務的體驗,人力、能力均顯不足,更處於前述因違憲而問題孳生的情境中,還須面對因「政治正確」空降的上級或同僚,他們縱使懷抱一腔熱情到任的新手,也會迅速淪為推諉卸責、袖手顢頇的官僚。
回歸憲法精神,振衰起敝
基於上述,本文在此竭誠呼籲,我們應回歸《中華民國憲法》的精神並參考前述表列諸國的做法,進而整合重組有關教、科、文的政府組織,並把握下列原則:
一、中、小學教育事務一律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教育局(處)掌理。執行(諸「國立高中」恢復為「省立」,設置類似「凍省」之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的機構,統籌其發展與運作。)
二、各公立大學、國家教育研究院等都改為法人,由其各理事會(或董事會)監管。(依《私立學校法》,私立大學都早已是「學校法人」,各有其董事會。)各大學依《大學法》享有自治權,得接受各機關或基金之委託從事研究計畫。
三、中央政府負責教科文的部門,其重點任務在於制訂政策、合理分配預算與資源、協助各教育事業之健全發展,而不再推行任何「競爭型計畫」。
四、中央政府負責教科文的部門,其負責官員必須有在相關學校服務的資歷。
唯其如此,我們的教育尚有前途可言。衷心期盼執政與立法當局,能以振衰起弊之心,行大破大立之舉,為我們的教育開啟新生!
(本文原刊登於2025年5月風傳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