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聯合報刊登一篇題為「提升技職體系學生實作能力 學界籲:教師也要去業界實習」的即時報導(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6929/9636007 )。文中受訪的前北商大校長賴振昌與全教總理事長葉青芪兩位教育界代表,在面對媒體採訪時,大聲疾呼政府應推動「技職教育法」、鬆綁法規送教師去業界實習,並質疑科大適用大學法無法辦出特色。這番言論看似義正辭嚴,實則令人大開眼界——原來兩位先生至今對我國技職法規的現況竟是如此陌生。
首先,賴前校長對媒體稱「過去曾討論推動技職教育法,但多年來仍只聞樓梯響」。這句話簡直是時空錯置的魔幻寫實。事實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簡稱技職法)早在民國 104 年就已經制定公告並施行,至今已超過十年。這部專法並非「只聞樓梯響」,而是早已高掛在全國法規資料庫裡,成為規範我國技職教育體制、產學合作、師資實務經驗的根本大法。身為技職體系的前大學校長,竟然在接受採訪時公開宣稱這部專法「還在討論」,這若非對法政體制的嚴重怠惰,就是對自身專業領域的徹底脫節。
再者,兩位先生在採訪中極力呼籲「應鬆綁法規,送教師至產業界實習進修」。事實上,技職法第 26 條早就明文規定,技專校院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少有半年至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甚至,早在民國 108 年技職法修法時,立法與行政機關就已經展現了極高的務實彈性。當時為顧及技高(高職)端的校務運作負擔,避免一刀切的「半年規定」導致學校面臨排課與代課老師難尋的災難,修法特別將技高教師調整為透過「公民營機構廣度、深度及深耕研習」來達成產學連結。

法律早就制定了,修法早就與時俱進了,配套的「帶職帶薪」赴企業進修與寒暑假研習政策也早已推行多年。兩位代表卻還對媒體拋出「學校到底如何進入業界值得思考」這種初學者式的疑問。他們口中所抱怨的「法規限制」,在現實中早已被法規修正所解套。
賴前校長又批「科技大學適用大學法無法辦出特色,建議要有一套自己的法源」。這更是缺乏法律常識的無稽之談。科技大學作為高等教育的一環,其組織、人事、學生基本權益,本就必須由上位階的《大學法》與《專科學校法》一體規範;而技職的「實務特色」,早已由專法《技職法》進行互補與限制。這兩者從來不是互斥,而是相輔相成。
這篇聯合報的採訪報導暴露了當前台灣教育界最悲哀的現狀:第一線基層教師與學校正水深火熱地在「校務現實」與「法規 KPI」之間調適、掙扎;而高高在上的學者與教育團體代表,卻還在對媒體發表著用十年前過時資訊包裝的「高見」。
台灣技職教育的危機,不在於「沒有法律」,而在於「執行面如何提供誘因」與「產業如何深度對接」。當教育相關人士在接受訪問時,連法律早就存在都不知道,還在對大眾散播錯誤資訊,我們又要如何指望他們能為技職教育找出真正的活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