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修正《所得稅法》,溯自115年所得適用,將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等職業保險繳納之保險費,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移列為列舉扣除額中「不受 24,000 元限制」之範圍。政府與立法諸公對外宣稱這是給予全體勞工與公教人員的「大禮包」,展現對基層權益的重視。然而,若仔細審視現行所得稅制的運作邏輯與稅基計算,便會發現這項看似體貼的修法,本質上不過是一場口惠而實不至的數字遊戲與政治修辭,不僅未能落實真正的賦稅公平,更暴露了財政當局對職業保險制度本質的漠視。
標扣額調升的實務牆:被制度性排除的基層大眾
這項修法的第一個核心矛盾,在於將職業保險保費放在「列舉扣除額」的框架之下。
在台灣現行的所得稅申報體系中,納稅人必須在「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之間二擇一。隨著政府近年來大幅調升標準扣除額(以單身者而言已達數十萬元),絕大多數的中低所得者與一般薪資階層,其人身保險費、捐贈等列舉項目相加後,總額根本無法超越標準扣除額。
換言之,真正會使用到「列舉扣除額」的族群,通常是本身已具備高額列舉項目者——例如擁有鉅額房貸利息支出、大額捐贈或龐大自費醫療開支的高所得者。政府表面上鬆綁了勞保、公保的扣除上限,但對於按月乖乖被扣繳保費、且選擇標準扣除額的龐大基層勞工與公教人員來說,這項優惠完全「零感知」。稅法看似敞開了大門,實際上卻立起了一座由稅制結構堆疊而成的玻璃天花板。這種「看得到、吃不到」的政策設計,除了在宣導文宣上好看之外,對廣大受薪階級的荷包毫無助益。
錯置制度本質:職業保險非消費,而是法定強制提繳
更深層的謬誤,在於財政當局長期以來將「職業保險」與「一般商業保險」混為一談。
商業人身保險是個人的自願性消費選擇,個案差異極大,因此設定扣除上限以維護租稅公平尚有其道理。然而,勞保與公保乃是國家透過法律強制執行的社會安全制度,受薪階級自薪資收入被強制扣除保費,既無選擇權,也非自由可支配所得。
再者,職業保險保費的繳納,其根本目的在於預防職災、失業以及提供老年退休生活的基礎保障,其性質與「退休金制度」完全同源。以適用勞退對象而言,現行稅法對於「勞退自提(最高6%)」採取的是直接從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全額扣除的作法,與公教退撫一樣,不分階級、無需列舉,所有人一體適用。同樣具有強制退休儲蓄與社會安全性質的勞保、公保自付額,憑什麼被降格視為一般人身保險,強行放入列舉扣除額的狹隘框架中?
把法定強制的社會保險支出當成個人自由選擇的消費支出,反映出財政部門在租稅邏輯上的僵化與矛盾。
回歸量能課稅:應改採特別扣除或直接自所得總額減除
租稅正義的核心在於「量能課稅」,只有真正屬於納稅人可自由支配的淨所得,才具備課稅的正當性。既然勞保與公保保費是法律規定必須扣除的法定負擔,這筆錢就從未進入個人的可支配所得中,根本不應被視為「課稅基礎」的一部份。
政府若真有誠意改善受薪階級的租稅負擔,就不該繼續用放寬列舉上限這種花招來敷衍大眾。正確的改革方向只有一條:將職業保險保費脫離列舉扣除額體系,比照勞退自提或公教退撫自繳的全面防護邏輯,將勞保、公保自付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或是直接自「薪資所得總額」中免予計入。
只有讓每一位按時繳納職業保險保費的勞工與公教人員,不論最終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都能在報稅時實質扣除這筆法定支出,修法才算真正落到實處。
民無信不立,政策更不該淪為文字遊戲。面對職業保險保費的稅務處理,政府應展現改革的魄力與誠意,摒棄半套式的列舉修法,回歸實質課稅公平。莫讓一美意,最後只淪為高所得者的減稅小禮物,以及基層勞動者眼中另一場諷刺的政治表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