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一座村莊,村口有一條湍急的河流。村民知道河邊危險,因此派了一位守望者駐守。
一天,一名孩子失足落水。守望者立刻跳入河中,拉住孩子的手臂,費盡力氣將他救上岸。然而,孩子的父母卻指控守望者拉扯孩子過於用力,造成手臂瘀青。村莊於是成立調查小組,花了數月訪談村民、調閱紀錄,逐一檢討守望者為何不用更溫和的方法救人。
從此以後,每當有人靠近河邊,守望者都不敢再輕易出手。因為他明白,救不到人或許令人遺憾,但伸手救人,卻可能讓自己先成為被調查的人。
這看似荒謬的寓言,卻愈來愈像今日臺灣校園的真實寫照。
近年來,校園事件處理逐漸走向法治化與程序化。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相關制度均已納入「阻卻違法」的概念。
制度原意,是在保障學生權益的同時,也承認第一線教師經常必須面對突發且急迫的情境。學生互毆時,教師必須立即介入;學生持有危險物品或有自傷風險時,教師也必須及時制止。法律不能要求教師面對危險袖手旁觀,卻又在教師採取必要措施後,抽離現場情境,以事後觀點逐一檢視其行為是否構成不當管教。
問題是,現行制度中的「阻卻違法」,在實務上往往形同虛設。
目前校園事件處理最大的危機之一,就是「小案大辦」與防衛性行政。學校與主管機關擔心遭質疑包庇、家長陳情或行政監督,逐漸形成「有案必立、立案必查」的文化。即使教師行為明顯是為了制止危險、保護學生或維持必要秩序,仍可能被送入漫長的調查程序。
更嚴重的是,調查往往只著重教師「做了什麼」,卻忽略「為什麼必須在當時這樣做」。行為一旦被抽離具體情境,任何必要處置都可能被重新描述為不當管教。原本應作為教師法律保障的阻卻違法,最後只成為調查報告中一句可有可無的文字。
這種「重程序啟動、輕實體判斷」的制度文化,不僅耗費行政資源,更摧毀教師對制度的信任。當教師發現,即使是為了保護學生,也可能面臨數月調查、名譽受損與懲處風險,最終自然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學生打架不敢立即拉開,學生情緒失控不敢接近,學生有自傷風險也擔心介入方式遭到檢舉。這絕非學生權益保障的進步,而是教育責任倫理的倒退。
因此,立法院退回《解聘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的下一階段修正,應將「阻卻違法」真正落實於校園事件處理的每一個程序階段。
首先,在案件知悉與受理階段,應建立前端審查與分流機制。若依檢舉內容及初步事證,已可明確判斷教師行為係為制止急迫危險、保護學生安全或依法執行職務,且無具體事證顯示明顯逾越必要程度者,應容許學校依法不啟動正式調查或作成適當結案決定。
主管機關也應保障依法作成判斷的學校及人員,避免因害怕究責,而將所有案件一律送入調查程序。
其次,在調查與事實認定階段,應將阻卻違法要件列為調查報告的強制記載事項。調查小組應具體評估:當時是否存在急迫危險?教師是否有立即介入的必要?所採取措施是否逾越必要程度?是否存在其他可行替代手段?
尤其不能採取「事後諸葛」式的判斷。教育現場不是實驗室,教師也不可能暫停時間後選擇最完美的處置方式。法律評價應回到行為當時,考量現場資訊、時間壓力與危險程度,而非事後要求教師作出零風險的完美選擇。
最後,在審議與懲處階段,應強化理由說明義務。教評會或考核會如不採納教師提出的阻卻違法主張,應於決議中具體說明何項要件不成立、何種行為逾越必要程度,而不能僅以「尚難認定」或「仍有其他處理方式」等抽象文字帶過。
《考核辦法》也應與《解聘辦法》建立一致標準。教師行為如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依法既不具違法性,即不得作為申誡、記過或其他懲處的依據;若未完全符合阻卻違法要件,但具有急迫情境、動機正當或情節輕微等因素,也應納入比例原則與裁量減輕的考量。
教育部更應彙整實務案例,建立「教師正當管教與阻卻違法認定指引」,讓學校與調查人員有所依循。
真正的校園法治,不是讓每一件親師衝突都變成調查案件,更不是建立一套無止盡追究教師的行政機器。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必須有追究違法的能力,更必須具備辨識正當行為的能力。
保障學生與保障依法履職的教師,從來不是二選一。唯有讓「阻卻違法」從法條上的概念,真正落實於知悉、受理、調查、審議與考核的每一個階段,才能遏止小案大辦與校園濫訴,讓教育現場重新建立信任。
否則,當有一天所有教師都選擇站在河岸旁觀,不敢再伸手救人時,我們失去的,恐怕不只是教師的尊嚴,而是整個教育制度最基本的責任與勇氣。

![[細說校園濫訴] 落實「阻卻違法」,退回之解聘辦法與考核辦法再修正,別讓校園濫訴毀了教育](https://cdn.whoseedu.com/api_upload/fotor_creation_2026_09_04_27d591755f.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