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近日核復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報事項,同意自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起,選務人員准予補假2日。這項決定肯定選務人員為民主選舉所付出的額外勞務,也讓休息與休假不再只是行政管理上的便利,而應被視為工作者應受保障的基本權益。
然而,當這項補假落實到中小學教師身上,卻出現一個一般公務人員較少面臨的問題:教師有「課務」存在。
教師除了擔任職務之外,還負有固定授課義務。教師依法休假或補休時,薪給固然不因此扣除,但若因課務無法調整,必須另行安排代課教師,而相關代課鐘點費卻由請假教師自行負擔,那麼所謂「補假」就可能變成一項必須付費才能享有的權利。
這種制度設計值得重新檢視。
《世界人權宣言》第24條明定,人人享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時間以及定期有薪休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同樣保障勞動者享有休息、閒暇、合理限制工作時間及定期有薪休假。休假因此不是雇主額外施予的福利,而是工作者應獲得實質保障的基本權利。
員工請假、調配人力、支付代班人員薪資,全屬於雇主不可推卸的經營成本。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而言,第39條也明定例假、休息日、法定休假及特別休假的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從這些規範所揭示的基本精神來看,休假不應成為工作者必須自行負擔成本才能實現的權利。
教師的特殊性正在於此。一般公務人員請假,通常只涉及其職務代理與勤務安排;教師請假,除了職務代理之外,還牽涉學生受教權與既定課務。因此,學校必須安排代課人力,本來就是學校維持正常教學運作所必須承擔的行政成本。
如果教師為了行使依法取得的補假,必須自己支付代課鐘點費,就會產生一個極為矛盾的結果:政府為了鼓勵並保障選務人員,核給補假2日;教師為了真正休這2日,卻必須自己掏錢聘請代課。
表面上薪給沒有減少,實際上教師卻增加了額外支出。這種薪給照給、代課費自付的制度,在經濟實質上就是讓教師自行承擔休假的成本,甚至形成變相扣薪的效果。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教師因為不願負擔代課費而放棄補休,或者因學校經費不足、課務排代困難而無法休假,那麼行政院核定的補假2日就可能只停留在紙面上。有假可請,卻因請假要付錢而不敢請,這不能稱為真正的休假權保障。
因此,教育部有必要重新檢視現行教師請假及課務排代制度,不能以教師薪給照發或以學校經費受限為由,作教師自行負擔代課鐘點費的正當化理由。
首先,教育部應修正《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範,明確建立「教師依法休假所生之代課鐘點費,不得由教師個人負擔」的原則。其次,對於法定休假、補假、公假及其他依法核給的休假,應由學校編列或由主管機關提供專案經費,支應必要的代課及代理人力成本。再次,對於因課務排代困難而無法休假的情形,應建立明確的補救及調整機制,確保教師的休假不因學校人力或經費問題而落空。
尤其此次行政院既已核定自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起,選務人員補假2日,更應把這項政策落實為真正的休息權,而不是讓不同職業身分的人,在享有同樣2日補假的名義下,承擔不同的休假成本。
休假既然是權利,就不應該是付得起代課費的人才享有的權利。
教師長期承擔教育現場的教學與行政工作,當其因公共任務犧牲休息時間,國家既已決定以補假予以回復,就應確保這項補假能夠被教師無負擔地實際行使。教育部應以此次選務補假為契機,全面檢討教師請假、補休及課務排代制度,修正相關法規,建立「休假工資不減、代課成本不由教師負擔、休假權不得因課務而落空」的制度。
這不只是教師福利問題,更是對休息權、勞動權及教師專業尊嚴的基本保障。
補假不是恩賜,休假不是代價。既然國家給了教師補假,就應讓教師真正休得到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