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這不只是調整幾項獎金的行政規範,更應是政府重新思考「如何留住教師、肯定教師」的重要契機。
如果尊師重道不能落實在制度與待遇上,最後恐怕只剩下教師節的一句口號。面對教育現場日益複雜的工作負荷,以及教師招募、留任與世代傳承所面臨的挑戰,資深教師長年累積的專業與經驗,更應獲得具體而有感的制度肯定。
首先,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不應只調升1.5倍,而應參考偏遠地區久任獎金的數額規模大幅提高。
教育部此次預告修正《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雖然將資深優良教師獎金調升,較現行標準增加約1.5倍,但這樣的調整幅度,與教學現場對於長期奉獻教師的期待仍有相當落差。對於服務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四十年的教師而言,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不應只是象徵性的節日獎勵,更應成為國家對教師長期專業投入的實質肯定。
尤其值得比較的是,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已依學校偏遠程度及服務年資建立較具實質性的獎勵機制:一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滿8年及11年,分別可領取7萬元及11萬元;特殊偏遠地區為10萬元及15萬元;極度偏遠地區更達15萬元及22萬元。
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示,國家對於留住教育人才並非沒有能力提供具有感受性的經濟誘因。既然偏遠地區久任獎金可以達到數萬元至二十餘萬元的規模,那麼對於在全國各級學校長期服務、累積深厚教學經驗的資深優良教師,獎金制度更不應停留在象徵性質。
因此,教育部此次修法不應只是將現行獎金機械式提高1.5倍,而應重新檢視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的政策定位與合理額度。建議以偏遠地區久任獎金的數額規模作為重要參考,朝大幅提高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的方向調整,讓服務年資真正具有制度上的價值。
更重要的是,偏遠地區久任獎金所要處理的是留才,資深優良教師獎金同樣具有留才與肯定專業的政策功能。前者是鼓勵教師願意留在偏遠地區,後者則是肯定教師長期留在教育現場。兩者雖然政策目的有所不同,但都在回答同一個問題:國家願意付出多少代價,留住具有經驗的教育人才?
如果政府一方面強調教師專業、經驗傳承及教育品質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卻只以有限幅度調整資深教師獎金,政策訊息恐怕難以與尊師重道的價值相互呼應。此次修法應把握機會,從象徵性獎勵走向實質性留才,讓資深優良教師真正感受到國家對長期教育奉獻的肯定。
其次,停聘後依法回復聘任的教師,其年資保障也應同步補強。
115年5月13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第25條,已明確建立停聘教師於特定情形下,調查或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的制度。
這項修法反映一項重要的法制原則:教師經依法救濟或調查後,既然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國家即不應讓原本暫時性的停聘措施,在其他權益上產生不合理的永久不利益。
然而,現行《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對「連續年資」仍有相當嚴格的規範,原則上須自任職公私立學校起,前後職務離職與到職月份連續未曾中斷;特定留職停薪或其他法定情形則另有視為連續的規定。
因此,教育部應趁本次教師獎金制度調整之際,檢討《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的配套規定,明確處理依法停聘、經救濟或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依法回復聘任教師的年資問題。
政策上可考慮明定:教師依法停聘後,經確認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其停聘期間之年資,於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連續年資計算上,應視為連續並併予採計。
如此才能避免教師雖然最終依法回復聘任,卻因行政程序所造成的時間落差,在資深教師獎勵制度上承受另一項長期不利益。
第三,偏遠地區久任獎金也應進行通盤檢討,從「綁定單一學校年資」走向「肯定偏鄉服務年資」。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已建立偏遠地區久任獎金制度,除校長、教師外,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也準用相關規定;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的相關人員,也有準用規定。
這項制度的政策目的非常清楚,透過獎金及激勵措施,提高人員在偏遠地區服務的誘因,穩定師資與教育人力。實務上,偏遠地區久任獎金也是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然而,偏鄉真正需要留住的,不只是在同一所學校待多久的人,而是願意持續投入偏鄉教育的人才。因此,制度設計應進一步思考:不同偏遠地區學校之間的服務年資,是否應在一定條件下予以銜接?不同身分人員轉任、續聘或轉換服務學校時,既有的偏鄉服務經驗是否應受到合理承認?
事實上,近期立法院已有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的提案,主張擴大久任獎金適用對象,並處理修法前後偏遠地區實際服務年資併計問題。這也顯示,偏鄉久任制度確有進一步檢討與完善的政策空間。
教育政策不能只談「要求教師留下來」,也必須回答「為什麼值得留下來」。
教師的專業經驗是教育最重要的資產之一。資深教師能夠累積的不只是個人年資,更包括對學生、課程、學校文化與社區的深厚理解。若國家希望降低教育現場的人員流動,就應該讓長期服務真正具有制度上的價值。
因此,教育部本次修正教師獎金相關規範,應不只是象徵性調整數字,而應藉此重新建構一套具有實質激勵效果的教師久任制度,提高資深優良教師獎金、完善停聘回復聘任後的年資保障,並通盤檢討偏遠地區教師久任獎金的年資採計與銜接機制。
尊師重道,不應只存在於教師節的表揚典禮;真正的尊師重道,是讓一名教師服務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四十年之後,能夠感受到國家確實看見他的付出,也願意用制度予以肯定。
教育要永續,首先必須讓願意長期留在教育現場的人,看見值得留下來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