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教育產業工會等九大工會於10月14日召開《當斷不斷,必受其亂!教育部修法避重就輕,校事會議爭議未解》記者會
教育部10月7日修正發布《教師解聘辦法》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強調簡化程序、保障合理管教權,明訂「顯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的案件,學校應直接結案,主管機關亦可逕行結案、不通知學校處理。方向固然值得肯定,但教育現場真正的問題是:當學校與教師早已失去應有的專業判斷餘地,誰敢認定合理管教?誰又敢承擔直接結案的責任?
失去判斷餘地,合理管教直接結案恐成空談
校園濫訴之所以氾濫,關鍵在於學校與教師面對投訴時,往往缺乏實質判斷空間。如今甚至可能出現利用AI虛構情節、誇大事件樣態,將一般教學互動羅織成違法指控的情形。究竟誰能辨識?又憑什麼標準認定?
甚至有法律界人士主張,親師溝通不良,不調查怎麼知道責任歸屬?然而,如果任何指控都必須先調查才能判斷,所謂「顯屬合理管教直接結案」,豈不自相矛盾?尤其面對外部勢力施壓,主管機關真的敢認定不予處罰、直接結案,而不擔心遭指責「吃案」、「包庇」嗎?
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權限保障與責任支持,再好的結案規定,都可能淪為紙上改革。
換人調查不等於縮短程序,半年起跳的折磨何時結束?
教育部此次修正考核辦法,原則改由校內人員調查,限縮外聘調查條件,作為簡化程序的一部分。但只是更換調查人員,仍舊沒有改變漫長的程序與期程。
依解聘辦法相關程序,接獲檢舉後,原則2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7日內召開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自第一次會議起,原則2個月完成調查,必要時還可延長兩次、各1個月,合計長達4個月。然而,調查小組組成、報告提交校事會議審議,以及部分主管機關核准程序,仍存在缺乏明確期限的問題。
一件案件從檢舉到最終處分,可能耗費半年以上;若進入最長3個月輔導期,再加上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兩、三年都未必能真正還教師清白。倘若救濟成功後還須重新審議,教師又得繼續承受程序折磨。這樣的制度,究竟是在追求公平正義,還是在消耗教師的生命與教學熱忱?
謝思樺案揭露的,不只是濫訴,更是專業判斷遭到架空
臺南謝思樺老師的遭遇,就是最沉痛的警訊。
僅因聯絡簿上一句關心學生數學學習的話,竟遭家長在四個月內提出40件投訴。第一次調查認定全部無違規,家長不滿持續向學校及教育局抗議,在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重啟調查,竟改認定四項成立。更離譜的是,學校考核會六度決議不予懲處,卻遭教育局反覆退回,最後由校長逕行改核申誡一次。謝老師自費聘請律師,歷經漫長救濟才成功撤銷處分。
這個案例最值得追問的是:當調查委員、學校考核會的專業判斷,一再受到外部壓力或主管機關介入,究竟還剩下多少獨立判斷空間?
更令人遺憾的是,謝老師勇敢揭露遭遇後,臺南市教育局長鄭新輝仍在9月17日議會答詢時,強調第二次調查報告有四項不合規定的說明與證據。即使行政救濟已撤銷原處分,主管機關仍以因家長施壓而重啟調查的認定回應,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政府是否也應說明撤銷處分的法律效果,以及原調查結果還有多少效力?教師耗費兩年爭取清白,難道還得繼續承擔公權力發言所造成的名譽傷害?
拒絕程序凌遲,名譽回復與補償必須入法
筆者認為,改革不能只停留在換人調查、增加結案條款,而應真正建立濫訴阻卻機制,還給學校與主管機關合理的專業判斷餘地,並全面縮短調查、審議與救濟期程。
更重要的是,必須將「名譽回復與合理補償機制」明確入法!
對於經救濟確認處分違法、指控不成立的教師,應依個案情形建立正式澄清、名譽回復、法律費用補助及合理補償制度,不能只用一紙撤銷處分公文草草了事。教師的清白,不能靠自己耗費兩、三年爭取;政府的責任,也不能隨著撤銷處分就此結束!
當教師越來越不敢教、不敢管、不敢承擔,最終受害的必然是學生的受教權。
真正的改革,是讓不該調查的案件停下來、該調查的案件儘速完成;更讓遭受冤屈的教師,獲得應有的清白、尊嚴與補償!



![[細說校園濫訴] 解聘與考核新制上路:是基層行政的「尚方寶劍」,還是換湯不換藥的「免責破口」?](https://cdn.whoseedu.com/api_upload/medium_S_138788892_ea2dcc2ab6.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