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10月7日)正式公布新修訂的教師解聘辦法與成績考核辦法,並敲鑼打鼓地宣示本次修正的核心在於「簡化無效檢舉程序」與「落實案件分流」,試圖為長期處於行政暴量、疲於奔命的基層校園解套。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兩大亮點,莫過於在受理階段新增「顯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者得直接結案」,以及限縮一般考核案件的外聘調查條件。然而,這劑看似對症下藥的猛藥,究竟能成為基層學校擋下惡意濫訴的「尚方寶劍」,還是一如過往,只是另一場流於形式的「數據美化」文字遊戲?
首先,新制大張旗鼓地「新增」阻卻違法的免予處罰行爲直接結案規定,表面上是行政減負的德政,實則是一面照出校園行政集體失能的照妖鏡。事實上,現行解聘辦法第四條的阻卻違法事由與第五條的情節判斷條文,早已入法多年,並非本次修法憑空生出的新概念。然而,過往這些條文在實務現場長期處於被忽視、甚至是不敢使用的尷尬境地。
究其原因,過去學校在面對教師投訴案件時,普遍充斥著「防禦性行政」的寒蟬效應。校方因為害怕承擔「包庇同仁」或「程序瑕疵」的政治與行政風險,往往採取最保守的「案案皆調查」策略。不論是送進校事會議,或是走考核辦法的調查程序,非得等到漫長、繁複且耗費巨大行政資源的正式調查報告出爐後,高層才敢在最終階段拿出阻卻違法來做為免罰的依據。
這種「以調查代替行政判斷」的歪風,不僅讓無辜面臨投訴的教師身心俱疲,更讓學校行政人員被海量的無效檢舉淹沒。如今新法雖然將阻卻違法的判斷點具文提前至「受理階段」,賦予學校直接結案的權力,但這本質上是在考驗學校行政端與主管機關的「肩膀」。如果基層校長與行政首長依然缺乏專業與勇氣,在第一時間不敢啟用這把尚方寶劍,那麼這項修法最終仍將被束之高閣,無法發揮任何實質阻絕惡意濫訴的功能。
其次,針對一般懲處的《考核辦法》第六條之一,新制雖明定「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試圖限縮過去高比例外聘調查員的亂象。但只要仔細推敲條文,便會發現魔鬼藏在細節裡——法規在列舉了員額編制、偏遠地區等具體條件後,仍舊保留了「或其他特殊情形」這類具備高度裁量空間的口袋條款。
這個充滿模糊地帶的概括空間,極可能成為學校與主管機關最完美的「安全退路」。在校園實務中,校內人員(如教師、主任、組長)普遍存在不願得罪同僚、或以缺乏專業法律調查能力為理由的抗拒心理。一旦遇到稍微敏感或具備爭議的考核案件,學校只要向主管機關報告「因校內氣氛對立嚴重,屬於特殊情形,校內調查確有困難」,主管機關為了息事寧人,通常也會順水推舟准予外聘。如此一來,法規上的制約效果將蕩然無存,「外聘為例外」的修法初衷,在實務操作中恐將再度淪為「外聘為常態」的合法破口。
直言之,法律修正的文字往往是軟性的,但校園行政防衛的文化卻是硬性的。過去高比例的外聘亂象,從來不是因為缺乏法規限制,而是因為學校需要外聘調查來當作「免責擋箭牌」。未來如果各縣市教育局/處等主管機關,沒有拿出鐵了心的行政態度,針對「其他特殊情形」建立極其嚴格的審查指引,甚至將其列為校長考核的關鍵指標;而只是流於形式地要求基層配合,那麼最終換來的,不過是主管機關透過三申五令、層層施壓後所硬擠出來的「美化數據」罷了。
教育部的修法方向釋出善意,但政策的成敗不在於法規修正了幾個字,而在於能否扭轉基層行政的恐懼文化。若主管機關無法給予第一線大膽判斷「阻卻違法」的免責實質支持,又無法堵死「特殊情形」的外聘破口,這場號稱要幫學校行政減負的修法,最終恐將流於一場口惠而實不至的辦公室紙上談兵。

![[細說校園濫訴] 解聘與考核新制上路:是基層行政的「尚方寶劍」,還是換湯不換藥的「免責破口」?](https://cdn.whoseedu.com/api_upload/S_138788892_ea2dcc2ab6.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