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琉球國中前校長蘇傳桔遭認定涉及職場霸凌及管理失當,經外部調查與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後,於今年5月19日遭解除校長職務。這起歷經6年的案件,最值得肯定的,不只是校長最終被究責,而是當校長成為被檢舉的對象時,仍有外部調查與行政審議機制可以啟動。
然而,這也讓人不禁追問: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私立學校呢?
私校校長由董事會遴選、聘任,掌握學校行政大權。當校長涉嫌霸凌教師,受害教職員提出申訴後,案件卻可能回到學校,由董事會主導處理。問題是,校長是誰聘的?是董事會。那麼,今天董事會要調查自己聘任的校長,究竟能有多少獨立性?
更現實的問題是:董事會有沒有可能為了維護學校聲譽、避免校長職務動搖,選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這正是私校霸凌最令人擔憂的地方。
近年私校教師遭遇的問題,從公開羞辱、差別待遇、惡意排課、調職、不續聘,到揭弊後遭到報復,不少案件最後都陷入漫長的申訴與行政程序。教師面對的不是單純的一位校長,而是一整套由校長、行政主管乃至董事會形成的權力結構。
當教師檢舉校長,卻要向校長所屬的權力體系尋求公道;當董事會既是校長的聘任者,又可能是校長的調查者,受害者如何相信自己不會成為下一個被處理的人?
更令人擔心的是,一旦董事會選擇相信校長,而不是相信提出申訴的教師,後續就可能出現「校內調查認定沒有霸凌」的結果。對教師而言,這種結果並不代表真相已經釐清,而可能只是權力較大的一方贏得了調查。
如果球員違規,卻由自己的老闆當裁判,這場比賽還談得上公平嗎?
因此,私校校長涉及職場霸凌,最重要的改革不是再增加幾條漂亮的校內規定,而是建立真正獨立的調查機制。只要被檢舉者是校長,就不應由校長所屬的行政體系自行處理;董事會也不應成為唯一或主要的裁判者。主管機關應該有明確的介入標準,必要時啟動外部調查,避免受害教師陷入「申訴—校內調查—不了了之」的循環。
琉球國中的案例已經證明,當調查機制能夠跳脫校長的權力範圍,霸凌校長同樣可以被究責。
那麼,為什麼私立學校的教師就只能期待董事會「自己查自己人」?
私校當然可以有自己的辦學特色,但校長不能因為身處私校,就擁有比公校校長更難被監督的權力。董事會也不能因為是校長的聘任者,就同時成為校長霸凌案件的最後防火牆。
真正需要被保護的,不是校長的權力,而是教師說真話的權利。
如果一名教師連站出來指控霸凌,都必須先擔心校長的報復,再擔心董事會是否包庇,那麼這所學校即使掛著再漂亮的辦學理念,也很難稱得上是一個健康的教育環境。
主管機關不能再把私校霸凌當成「校內人事問題」。當校長成為霸凌者,董事會又可能成為保護者時,外部監督就是最後一道防線。
校長不能是校園的土皇帝,董事會也不能成為他的保護傘。
否則,受傷的永遠是教師,最後失去的,則是整個學校的教育品質與社會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