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年鼓勵民間興學,許多私立學校因此誕生。當年的創辦人多半懷抱著回饋社會、培育人才的教育理想,不惜投入畢生心血設校育才。為了鼓勵私人辦學,政府也賦予私校高度自治權,從人事、薪資到制度設計,都保留相當大的彈性。這項制度設計的前提,是相信辦學者能本於公益精神經營學校,而非將教育視為一門生意。
然而,今日的現實卻令人不得不重新檢視這項制度。當部分私校長期由財團法人掌控,辦學自主逐漸演變成「內規內控」,原本保障辦學特色的自治權,反而成為教師權益難以伸張的保護傘。教育的公共性,正一步步被經營思維所取代。
最明顯的不公平,就反映在教師待遇與制度保障上。許多私校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僅發放公校的二至九折,基本授課鐘點數卻比公校多出二至四堂;超鐘點費更令人難以置信,部分學校至今仍維持三十年前的標準,高中每節四百元、國中每節三百六十元,完全未隨物價、基本工資及整體薪資水準調整。

此外,不少私校對教師到職前的正式年資,以及代理、代課年資均不予採計,使多年累積的教學資歷與服務年資形同歸零,不僅影響薪級晉敘,也直接衝擊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益。教師承擔更繁重的教學工作,卻領取較低的待遇,甚至連多年累積的專業資歷都得不到制度承認,這不只是待遇差距,更是對教育專業價值的輕視。
更令人失望的是主管機關的態度。當私校教師反映權益受損時,得到的回應往往是「尊重學校自治」、「建議校方與教職員協商」。然而,在權力高度不對等的勞資關係下,資方掌握聘任、續聘、考核與薪資決定權,勞方既缺乏實質談判力量,也難以透過罷工等集體行動爭取權益。所謂「協商」,如果沒有制度保障,只是要求弱勢的一方與強勢的一方自行解決問題,結果可想而知。主管機關若始終以「尊重自治」為由消極處理,無異於默許不合理制度持續存在。
另一方面,政府近年持續調整軍公教待遇,並呼籲民間企業提高薪資,希望改善整體勞動環境。但當政府一方面要求企業善待員工,另一方面卻對私校長期存在的待遇落差、年資採計不一及鐘點費停滯等問題束手無策,政策便形成明顯矛盾。私立學校肩負教育公共責任,更享有政府補助、租稅優惠及各項教育資源,本就不應以一般營利事業的思維壓低人事成本。財團法人既名為公益法人,就更應展現公益精神,而非讓教師成為節省成本的對象。
教育不是商品,教師更不是可以任意壓低成本的人力資源。當優秀教師因待遇低落、年資不被承認及權益保障不足而陸續離開,留下的將是人才斷層、招生困境與辦學品質惡化。若主管機關仍以「自治」作為放任的理由,不建立最低薪資、鐘點費、研究加給及年資採計等基本保障機制,今天流失的是教師,明天失去的將是整個私校教育的競爭力。真正毀掉私校的,不是少子化,而是長期失衡的制度,以及監督機制的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