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有一名女老師遭國小學生戳屁股(或肛門),揮手不小心導致該名學生撞到桌子,教師正當防衛仍被記申誡。此事件造成輿論譁然,一面倒地支持該教師,且嚴厲批評學校及調查人員,但似乎沒人在意教師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而免予懲處。
本事件之重點,應聚焦於該教師推(揮)學生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而免責。正當防衛是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然教育部訂定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4點亦規定:「教師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事由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一)攻擊教師或他人……(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依上開規定,若該教師於學生表現出要戳老師屁股,直至戳完結束時,教師做出防衛行為(推、揮等),只要不過當,確實都在免予處罰之範圍。但若學生已戳完屁股,老師並無防衛動作,甚至訓了幾句才推學生受傷,因此時所謂「防衛情狀」已結束(已非「現在」不法之侵害),教師行為則會被評價為「體罰」或「報復」,雖然情節輕重得予以考量,但教師仍無法免除刑、民事或行政責任(申誡等),而學生行為違法不當部分,亦可追究及處理,係理所當然。
另外,網路上有疑似調查報告截圖,敘以:「調查小組認為,即使被行為人是故意戳行為人屁股,甚至是戳中肛門,身為老師還是不應有傷害學生的行為!」該片段截圖應為結論,較為簡要,尚無法得知教師行為究竟有無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然教師行為若不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時,該調查報告結論即無明顯錯誤,教師仍應依規定進行管教,或作其他合法救濟程序而不能推(揮)學生。換個角度想,今日若是教師先違法處罰造成學生受傷,我們是否允許學生或家長直接對教師「動手」,還是希望其循合法途徑去申訴或作其他救濟,這樣對照應較能理解吧。
本文並非說該教師推(揮)學生一定有錯,或教師權益無須捍衛,只是事實尚未明確,無法認定教師行為是「正當防衛」,此時寧可保持客觀態度繼續了解,也不願錯傷無辜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