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如人本教育基金會於日前記者會,及接受媒體採訪所提出的主張,雖看似對「濫訴裁罰」抱持開放態度,實則卻在制度細節上拋出「是否需為裁罰開啟調查程序」、「如何避免誤傷被害人」、「程序繁複與調查成本」等疑慮。
近年校園事件處理日益法制化,原本為保障學生權益而建立的申訴、檢舉與調查機制,卻也逐漸出現程序遭濫用的問題。少數案件因反覆申訴、缺乏具體事實依據,或將一般教學管理爭議不斷升高為重大校園事件,不僅造成行政人力大量耗損,也使第一線教師長期處於動輒得咎的壓力之下。因此,如何在保障真正受害者與防止程序濫用之間取得平衡,已成為校園治理不能迴避的課題。
面對民間團體對「濫訴裁罰」所提出的調查程序、誤傷被害人及行政成本等疑慮,吾人認為,這些問題確實值得正視;但程序保障不能成為濫用程序的免責理由,保障權利也不能與逃避責任畫上等號。真正成熟的法治制度,應當同時保護正當申訴者,也應對明知無理由仍惡意反覆發動程序者建立明確的責任機制。
阻卻濫訴,首先必須區分「正當檢舉」與「程序濫用」。
必須先釐清,所謂「濫訴」或「濫用程序」,不能單純以案件最後「不成立」作為判斷標準。
一項檢舉即使最後查無違法事實,只要行為人係基於合理懷疑而提出,仍應受到制度保障。否則,任何被認定為「不成立」的案件都可能反過來成為處罰檢舉人的理由,勢必造成真正受害者不敢求助。
因此,未來若建立濫訴究責機制,應明確設定法律構成要件,例如行為人是否具有明知不實、故意捏造、反覆提出顯無理由之主張、以程序攻擊特定對象,或具有其他明顯權利濫用情形。唯有達到法定門檻,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換言之,制度所要阻卻的不是「提出申訴」本身,而是將申訴權當成攻擊、報復或消耗行政資源工具的行為。
濫訴究責可以獨立判斷,但不能省略正當程序。
有人質疑:如果要對濫訴行為處罰,是否必須等原案件調查完畢?是否還要另行啟動調查?
這個問題不能簡化成「要不要調查」,而應區分「調查什麼」。
原案件的調查,是確認被檢舉人是否具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濫訴究責所要確認的,則是檢舉人提出程序時的主觀意圖、事實基礎及程序使用方式。兩者所欲證明的事實不同,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本來就可以分開判斷。
但獨立判斷並不代表不必調查。若法律要課予人民不利益處分,仍應遵守法律保留、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由有權機關依具體事證判斷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並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及必要的救濟機會。
真正需要改革的,是建立分流與門檻審查機制。
對於明顯欠缺具體事實、純屬重複、顯無理由或不具處理必要性的案件,可以在程序前端即進行初步審查,避免每一件投訴都被迫進入完整調查程序;至於涉及重大侵害或具有合理事實基礎的案件,則應進入正式調查,以保障真正的受害者。
這才是兼顧阻卻濫訴與保障申訴權的法治方案。
教師受到嚴格課責,更應建立權利與責任對稱的制度。
現行《教師法》對於教師違反法定義務的重大行為,設有解聘、不續聘、停聘等不同法律效果,其目的在於保障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
然而,制度不能只有被檢舉人的責任,而沒有程序發動者的責任。
如果一個人可以毫無事證基礎地反覆提出指控,造成教師長期接受調查、承受名譽損害及職涯風險,卻完全不用承擔任何程序責任,久而久之,就形成發動程序的成本由公共資源及被檢舉人承擔的不對稱結構。
因此,所謂權責相當,並不是要求檢舉人與教師承擔完全相同的法律責任,而是要求任何程序權利的行使,都必須受到誠信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的拘束。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建立敢於檢舉、也不敢濫訴的制度。
處罰濫訴不能只想到罰錢,更重要的是程序分流。
濫訴究責的政策工具,也不應只有「罰鍰」。
更重要的,是在案件進入正式調查之前建立合理的程序門檻。例如,對於明顯重複、欠缺具體事實、顯無理由或已經處理完畢而無新事證的案件,可以依法不予受理、併案處理或限制其重複啟動程序。但這些效果都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不能由學校自行創設處罰種類。
同時,對於經合法程序確認確屬惡意捏造、不實指控並造成教師權益重大損害者,除依相關法律追究責任外,學校與主管機關也應建立必要的支持與救濟機制,包括協助教師釐清事實、恢復因不實指控受損的名譽,並在符合法律及權責範圍內提供法律諮詢或必要的訴訟支持。
學校的「中立」,不應被理解成對教師受到不法侵害時完全袖手旁觀。
真正要改革的,還是「小案大辦」。
校園治理最需要改變的,不是讓所有案件都進入更繁複的調查程序,而是建立分級、分流、比例原則。
輕微的教學管理爭議,應優先透過溝通、輔導、改善及行政協調處理;具有具體違法事證的案件,再依其性質進入適當調查程序;至於重大侵害事件,則應嚴謹調查、依法究責。
同樣地,對於申訴或檢舉案件,也應建立合理的前端篩檢機制。
不能因為擔心漏掉一件真正的受害案件,就讓所有案件不分輕重全部進入最高強度的調查程序。這種「小案大辦」的結果,最後反而會排擠真正重大案件所需要的人力與資源。
阻卻濫訴,不是阻止人民申訴;簡化程序,也不是犧牲正當程序。
真正成熟的制度,應該做到的是讓有理由的人能夠被聽見,讓真正的受害者得到保護;同時,也讓明知無理由卻反覆利用制度攻擊他人的行為受到合理課責。
校園不是任何人的程序戰場,更不是教師承受無限調查的場所。
教育現場需要的,不是有案必查的形式主義,而是有事實才調查、有要件才處分、有責任才究責,並依事件輕重採取相當的法律效果。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終結「濫訴」與「小案大辦」的惡性循環,在保障學生權益與維護教師專業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也讓校園治理重新回到法治、比例與正當程序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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