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經.大禹謨》:「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刑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無刑,民協于中時,乃功懋哉。」,刑期于無刑,其意並非否定刑罰,而是指出刑罰存在的最終目的,在於透過制度規範、教化與矯正,使社會最終達到不必動用刑罰的狀態。刑罰只是手段,而非治理目的。
此一思想放在今日教師管理制度,同樣具有重要啟示。教師法及教師成績考核制度的目的,不應只是發現違失、認定責任與施加懲處,而應促使教師改善行為、提升專業,並維護學生權益與校園秩序。除涉及重大違法、嚴重侵害學生權益或情節重大者外,對於輕微或可改善事項,制度應優先採取輔導、協助及改善措施,而非直接進入懲處程序。
教師專業具有高度公共性,對於涉及學生權益、校園安全或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的行為,當然必須依法嚴正處理。然而,對於情節輕微、偶發性或尚有改善可能的行為,如果制度一律直接導向調查、懲處甚至解聘程序,不僅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也將使教育行政逐漸陷入以懲處代替治理的迷思。
近年校園事件處理制度日益法制化,各種申訴、檢舉與調查案件大量增加。然而,制度運作卻逐漸出現「濫訴」與「小案大辦」的困境。原本可以透過親師溝通、行政協調、專業輔導或校內管理機制解決的事件,往往直接進入正式調查與懲處程序。教師一旦遭到檢舉,即可能面臨長時間調查、行政程序及心理壓力,甚至在事實尚未完全釐清之前,已承受專業聲譽受損的風險。
這種制度文化所傳遞的訊息是:只要發生爭議,就先調查;只要有人不滿,就可能究責;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逐漸由輔導、溝通與改善,轉變為調查與懲處。
不可否認,懲處制度具有一定的嚇阻與規範效果。然而,過度依賴懲處,也會產生嚴重的反效果。當教師普遍認為教育現場充滿不可預測的法律與行政風險時,最直接的結果就是「習得無助」。
教師不再思考如何採取最適合學生的教育措施,而開始思考如何避免被申訴、避免被檢舉、避免留下行政責任。於是,教育專業逐漸被風險管理取代,教師選擇最低風險的「防禦性教學」:少管、少說、少做、少承擔。
學生發生問題,教師擔心管教被認定不當;親師發生爭議,教師擔心一句話被錄音檢舉;輔導管教稍有爭議,就可能面對調查程序。在這種環境下,教師最理性的選擇往往不是積極教育,而是消極自保。
然而,一個讓教師害怕教育、害怕管教、害怕承擔責任的制度,最終受害的將不只是教師,而是整個教育現場與學生的受教權。
因此,《解聘辦法》及《考核辦法》的修正,應明確建立「輔導改善優先、懲處最後手段」的基本原則。除涉及重大違法、嚴重侵害學生權益、校園安全或明顯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等情節外,對於輕微或可改善的行為,應優先採取提醒、告誡、行政輔導、專業協助及改善期限等措施。
懲處制度的真正價值,不在於處罰了多少教師,而在於透過合理制度,使不當行為得以改善、教育專業得以維護、校園秩序得以健全。
「刑期于無刑」的精神提醒我們,最好的制度不是製造最多的懲處,而是透過適當的制度設計,讓懲處成為真正必要時才使用的最後手段。
教師制度改革,也應如此。如果一個制度最終製造出的是更多調查、更多懲處與更多解聘,卻同時造成教師的恐懼、無助與防禦性教學,那麼制度或許達到了「處罰」的效果,卻未必達到了「教育」與「治理」的目的。真正成功的教師管理制度,應當如「刑期于無刑」所揭示的精神:以最少的懲處,達成最大的改善;讓制度的存在,最終減少制度性處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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