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會的地位已推向歷史新高
隨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修正發布,台灣中小學的校園事件處理走向了分流制度。新法規範,涉及解聘、不續聘等重大適任性案件須啟動「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校事會議);而一般違失的日常懲處則回歸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會)處理。然而,現行校事會議在實務運作上程序繁瑣,導致校園行政空轉與親師生對立,目前教育現場與教師組織廢除校事會議的聲量風起雲湧。不論未來真如預期廢除校事會議,目前校園內分流後的許多案件,或者所有大小的案件都將可能主責由考核會概括處理,考核會的地位已推向歷史新高,使其成為攸關教師勞動權益與校園公平正義的唯一防線。
二、考核委員教育法令、程序正義足夠嗎?
考核會做為學校內部民主與專業自主的堡壘,其獨立審議的崇高地位不言而喻。然而,目前基層校園卻存在一個嚴重的結構性困境:許多考核委員對於繁複的教育法令並不熟悉,程序正義的實務經驗也嚴重不足。這導致案件送進考核會時,委員們因缺乏獨立判斷的法治自信,審議過程容易被動地任由校長或行政主管引導、甚至強勢主導。結果使考核會不幸淪為校方行政權力擴張、乃至行政領導相互袒護、整肅異己的工具。此種現象在校園屢見不鮮,不僅無法彰顯真正的程序正義,更讓外界對校園經常抱持師師相護、主觀偏頗的刻板印象。如果未來考核會要全面接管所有違反教師法案件,這種「因專業不足而遭行政主管牽引」的弊病若不改進,後果將不堪設想。
三、115學年度起積極規劃並定期提供考核委員系統性的實務訓練課程
因此,考核會若要迎接未來的重擔,展現出無可置疑的「教育專業判斷力」與「公正執行力」,精進考核委員的法治素養與獨立判斷能力已是刻不容緩的課題。筆者強烈建議,各縣市教育局處、地方教師工會與教師會應擔起責任,115學年度起(115年8月1日起)積極規劃並定期提供系統性的實務訓練課程。與此同時,各校依法選出的考核委員也應責無旁貸,主動撥出時間接受專業培訓。培訓內容應著重於法規條文的精準解讀、程序正義的實作要件,以及過去實際行政訴訟案例的深度分享。考核委員受訓及開考核會時,公假、課務排代的相關配套更是不可或缺。唯有透過扎實的專業訓練,讓考核委員在面對案件時能以法為據、不隨行政風向起舞,考核會才能真正發揮健全的組織防禦功能,杜絕內部的行政濫權,落實教育法治的真諦,讓社會大眾取得信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