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財劃法修法造成國家財政制度動盪,連帶影響到對教育經費的保障。日前立法院教文委員會便召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法公聽會進行研議。
教育經費的本質是「投資未來」,而非「一般性預算消耗」,因此在《憲法》164條即明訂保障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比例; 其後又經過一連串的政府凍結164條取消教育經費保障、民間教育關係人前輩奔走抗爭之下,又在民國89年頒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訂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編列比例。然而,當前財劃法修法帶來中央與地方拉扯的衝擊,以另一種形式破壞了數十年來對教育經費的保障,並已影響到教育現場的正常運作。顯然為了應對此一局面,已 10 年未修正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有迫切調整的必要 。
然而,光靠修法提高的整體教育經費保障的比例是不足的,更重要的是確保中央與地方的應分擔比例,以防止中央與地方互推責任,最終犧牲了教育現場。教育的基本開銷與學生的受教權,絕不能成為這場財政博弈的籌碼。社會大眾要求的是一個穩定、透明、且能讓各級學校安心辦學的財政保障。
這次的衝擊是不分層級、不分校型的。不只是技術型高中設備更新陷入停滯,從市區的指標學校,到偏鄉小校,甚至是提供特教服務的學校,現在都面臨「無所依據、狀態不明」的集體焦慮。以高雄市的技術型高中為例,過去中央穩定支持的『充實教學及實習設備計畫』,在 115 年度的預算轉型中,中央不再補助,而地方政府卻沒有相對應的常態性編列可以補上。考量技職教育實作教學有其時效與安全性,若地方政府未能及時銜接、編列地方配套,學生將面臨實習設備老舊、與產業界脫節的困境。至於其他計畫經費,雖依循國教署程序『暫用原系統申請及審核』,但因未來補助款改由地方政府負擔,在補助基準與分擔比例尚未公告前,各校根本無法安心編列下學年度的校務預算,長期來看,將造成各級學校校務運作空轉的困境。再比如高雄市 114 學年度的國中增置學務人力,就是在這樣喬不定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的情況下,延誤至下學期才核定執行。
為什麼會演變成這樣?這源於兩大結構性問題:
第一,補助機制的「黑箱化」。財劃法修法後,一併修正了《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於是原本公開的「中央對 22 縣市一般性補助款編列情形」,包含教育經費數額被刪除,變成模糊的中央機關補助總額。地方政府拿不到明確的補助資訊,自然無法落實教育預算的專款專用。
第二,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的「功能空洞化」。長期以來,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試算項目及公式」,這是保障教學品質的專業護城河。然而,今年中央政府竟然繞過審議,自行分配各項基本需求,甚至毫無預警的直接拔除了原先 20 年來皆擔任委員的教師、家長及校長團體代表席次,這是行政濫權,更是對民主價值的破壞。當我們連「基本的教育經費需求公式」都不透明、不公開,如何期待各縣市政府能負起教育責任?
振鐸學會的研究數據顯示,115 年度中央直接削減了三百多億的差短補助,這是一個警訊。令人擔心的是,當中央與地方開始推卸分擔比例時,學校的資本門、經常門、業務費、營養午餐、水電費等,會成為地方預算審議時最先被「排擠」的對象。
筆者呼籲,在這次修法中,必須建立「教育經費零空轉機制」。教育經費的撥付,必須具備法律上的「優先順序」。原先中央補助地方經費優先撥付定額教育經費之規定已被取消;然而,只要學校還在運作,教學還在進行,無論財政制度如何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都必須要負起責任確保經費到位,不得因為雙方的行政爭議,讓學生與老師陷入無米之炊的窘境。
面對財劃法修法後的動盪,立法院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修法中,須落實以下三項核心訴求,以建立穩定的財政防護網:
一、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不能淪為行政單位的橡皮圖章,應將「納入教師、家長、校長等第一線代表」的規定法制化,確保決策過程不僅有專業官僚的參與,更應有直接面對教學現場的利害關係人,落實透明決策。
二、中央地方明確化分擔比例。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責任,須明訂明確的分擔比例。不能再任由財政變動而造成責任歸屬的模糊地帶,讓各級政府有藉口逃避對教育投資的義務。
三、建立經費優先撥付與銜接機制。在法律中規定,即便在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調整期間,學校的基本校務運作經費(包含業務費、水電、設備及弱勢扶助經費等)須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撥付義務」。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共同擔負連帶責任,確保校務發展不因財政制度的調整而發生斷鏈。
教育是國家與城市未來發展的底氣。如果政府讓一所學校的校長,因為經費不明而不敢添購一台設備,讓一位老師因為行政預算未定,而無法規劃下學期的課程,讓特教與弱勢學生失去穩定的扶助資源,這就是教育治理的嚴重失靈。政府應負起責任,確保全台灣的學校,不會因為這場財政法規的變動而淪為空轉的受害者。
也期待立法院對《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修法,能為我們的學生與基層教師留下一條穩定、專業、透明的教育財政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