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7/27)決議退回教育部115年1月12日修正發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也就是校事會議的法規,獲得臺教產等數個教師組織的認同,卻引發了教育部、不同陣營立委及各倡議團體的爭議。有人認為這是「教師權益倒退」,也有人認為是「終於踩下煞車」。其中,人本教育基金會甚至提出5個「保障基層教師的措施正在被退回」,以及「教師被冤枉不會帶來實質傷害」等等言論,激化與教師的對立。
事實上,如果仔細比較113年修法與115年1月12日修法內容,就會發現這若不是對於修法脈絡的不了解,就是刻意的誤導,企圖使基層教師誤信他們而去質疑教師組織的訴求正當性。

人本教育基金會聲稱退回修法會損及教師權益,真的嗎?
第一、匿名檢舉真的會全面恢復嗎?
不少評論認為,退回後匿名檢舉將大量湧現,其實並非如此。依113年的修法版本,本來就可以依案件具體情形決定是否受理匿名檢舉,而不是一律受理或一律不受理。真正問題一直不是「法律能不能拒絕」,而是學校是否敢依法行使裁量權。
因此,即使回到113年制度,也不是匿名檢舉全面開放,而是行政機關應建立更明確的受理標準,避免濫用。
第二、輕案分流不是115年才開始
教育部宣稱115年修法建立「輕案分流」。但事實上,113年修法後便已建立案件分流概念,115年最大的差別,只是把部分輕微事件移至《成績考核辦法》處理,而非全部進入《解聘辦法》程序。因此,退回後並不代表所有案件都要重新走重大調查程序。
真正需要討論的是:哪些案件屬於一般行政管理?哪些才是真正涉及教師法的不適任案件?如果界線沒有畫清楚,再好的程序都可能造成「小案大辦」。
第三、輔佐人制度不會突然消失
有人聲稱法案退回後,教師將不能由律師或專業人士陪同。其實,《行政程序法》本來就有輔佐制度,115年修法只是把原本行政程序法上的權利明文化,並不是創設新的權利。因此,退回後教師並非失去輔佐權,而是仍可依行政程序法主張相關權益。真正需要的是讓第一線行政人員正確適用,而不是造成社會誤解。
第四、教師身分原本就有保密義務
在113年的修法版本,就已經將當事人涵蓋在通報及調查程序的保密義務中了!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事會議事件之所有人員。只可惜沒有涵蓋到NGO組織,這就方便了某些NGO爆料老師的身分。
第五、教評會前可先取得調查報告不是115年才有
人本主張退回後教師將無法於教評會前取得調查報告。這也是錯誤資訊。113年修法即已明定第43條: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紙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也就是說,教師在教評會前,本來就可以依法申請調查報告,只是必須主張維護法律利益。這項制度並非115年才新增,而是在前次修法即已存在。115年的修法,是更進一步要求學校必須主動提供,不能拒絕。
因此,真正問題不是「有沒有權利」,而是:是否每位教師都知道可以申請?學校是否依法提供?是否有明確作業流程?如果實務上仍然普遍拿不到資料,就應改善執行層面,而非誤以為法律沒有規定。
有沒有發現,115年的修法真的很雞肋,並未真正解決問題?
教育部兩次修法始終未回應幾項關鍵制度問題。首先,現行制度仍欠缺合理的案件受理門檻及濫訴防制機制,對於惡意、重複或明顯欠缺具體事證的檢舉,缺乏一致性的處理原則,導致教師即使最終調查不成立,仍須長期承受程序折騰、名譽受損及心理壓力,卻幾乎沒有任何救濟或補償機制。真正完善的制度,不應只有調查程序,更應建立濫訴過濾、冤案補償及名譽回復制度,讓程序正義獲得完整落實。
再者,現行由主管機關由調查委員人才庫中匡列名單,再由學校自名單中勾選委員的作法,也容易引發外界對調查獨立性的疑慮。筆者認為,未來應重新檢討調查委員的遴聘制度,建立更公開、透明且兼顧教育專業與利益迴避的機制,避免形成主管機關主導的調查產業鏈,提升社會信賴。
退回《解聘辦法》的真正目的,不是回到舊制度,而是要求建立更成熟、更公平的制度。未來修法應以「保障教權、維護程序正義、防止濫訴、冤案補償、兼顧學生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讓校園事件回歸依法處理,而非訴諸輿論審判;回歸教育專業,而非程序競賽。唯有建立兼顧教師工作權、學生受教權及學校治理效能的制度,才能真正重建校園事件處理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