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第一線中小學教師面對校園事件處理制度,逐漸形成一種難以言喻的程序壓力。課堂上的管教方式、親師溝通的誤解,甚至一般教學與行政管理爭議,都可能進入教師不適任事件的調查程序。當案件一旦啟動調查,教師可能面對數月的訪談、資料蒐集與程序應對,學校也必須投入大量行政人力。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教師團體單方面的抱怨。教育部在2026年1月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時,已公開承認實務上存在部分檢舉案件性質輕微,或屬一般親師生互動、行政管理及考核懲處爭議,卻仍啟動校事會議及全外聘調查程序,因而產生「濫訴、小案大辦、行政量能耗損」等問題。
既然問題已經被主管機關正式承認,我們就應該進一步追問:現行制度究竟應該繼續修補,還是重新思考校事會議存在的必要性?
一、問題不只是「如何修理校事會議」,而是校事會議是否有存在必要
校事會議原本是為處理教師不適任事件所建立的特殊程序。現行制度下,學校受理相關檢舉後,須依規定進行受理與審議,並可能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完成後,再由校事會議審議,最後依案件性質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考核會或進行輔導。
這套制度的問題,在於它把「案件是否值得進入重大不適任調查」、「事實如何認定」及「應如何處理」串接在同一套特殊程序之中。
尤其現行規定明定,學校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的事實認定,應依調查報告。換言之,雖然校事會議在法律形式上並未取代教評會或考核會,但前端調查所形成的事實認定,對後續審議具有高度影響力。
因此,真正值得檢討的,不是簡單指稱校事會議「凌駕」教評會,而是:當一份經過數月調查形成的報告成為後續審議的主要事實基礎時,教評會與考核會究竟還有多少實質的獨立判斷空間?
如果答案是有限的,那麼制度就必須重新設計。
二、教師事件不能一案到底,必須建立前端分流
教師的行為爭議有不同程度,也涉及不同法律效果。
一般親師溝通不良、教學方法爭議、輕微管教問題,與體罰、霸凌、重大違法或確實涉及解聘、停聘的案件,本來就不應使用同一套程序。
《教師法》本身已經建立不同的法律處理機制:教師涉及重大不適任事由,應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也有教師專業審查會等專業機制可以介入;涉及考核懲處的事項,則應由考核制度處理。
因此,改革的方向不應是「所有案件都交給校事會議」,也不應是「所有案件都不調查」,而應該建立明確的案件分流:
第一層:前端行政審查。
學校收到陳情或檢舉後,先確認案件性質、具體事實及可能涉及的法律效果,判斷是否具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
第二層:一般案件優先由一般機制處理。
若屬一般教學、親師溝通、行政管理或輕微管教爭議,應優先透過行政調查、親師溝通、教師輔導或考核程序處理,而不是動輒啟動完整的不適任教師調查。
第三層:重大案件才進入專業調查。
涉及教師法所定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等重大法律效果者,才啟動相應的專業調查程序,並確保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閱卷及答辯權。
第四層:由依法具有決定權的委員會作成終局判斷。
涉及重大身分處分者,由教評會依法審議;涉及一般懲處者,由考核會審議;涉及性別事件、兒少保護或其他特殊案件者,則依相關特別法定程序辦理。
這才是真正的「分流」,而不是把所有案件塞進同一個制度,再要求後端委員會消化前端調查結果。
三、回歸行政程序原則,而不是讓《行政程序法》成為口號
主張廢除校事會議,並不是主張教師事件可以不調查。
相反地,改革的核心應是讓學校及主管機關回歸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包括職權調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正當程序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等要求。
《行政程序法》第36條所確立的職權調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這代表行政機關面對案件時,應該先確認事實與法律效果,而不是因為收到一紙檢舉,就直接推定必須啟動最嚴格的程序。
因此,改革的重點不是賦予學校任意「不受理」的權力,而是建立合理的初步審查及案件分流機制:顯無具體事實基礎的案件,應有適當的程序終結方式;性質輕微的爭議,應回歸一般行政管理與輔導;只有涉及重大教師不適任事由者,才進入完整的專業調查。
如此才能真正落實比例原則,避免「拿大砲打小鳥」。
四、教評會與考核會不能成為調查報告的橡皮圖章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負有解聘、不續聘、停聘等重大教師身分案件的審議職權;教師成績考核制度則負責相應的平時考核與懲處。
因此,未來制度改革必須重新確認一個基本原則:
調查是調查,審議是審議;事實調查不能取代法律判斷,調查報告不能取代教評會或考核會的法定職權。
教評會成員應當能夠真正審查證據、判斷事實、評價違失程度及考量比例原則,而不是面對一份耗費數月、由外部調查人員完成的報告後,只剩下「接受或不接受」的形式選擇。
尤其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涉及重大工作權及身分權益,更應由依法具有決定權的委員會負責最後判斷,而非讓前端調查程序實質決定案件結果。
五、真正的改革不是「放棄學生權益」,而是讓保護學生與保障教師並存
反對廢除校事會議的人可能會問:如果沒有校事會議,學生遭受體罰、霸凌或其他重大侵害,誰來保護?
答案非常清楚:重大案件仍然必須調查,而且必須更專業、更迅速、更有正當程序。
《教師法》對體罰、霸凌學生造成身心侵害,以及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均已設有解聘及停聘等法律效果;教師評審委員會則依法負責重大身分處分的審議。
因此,廢除校事會議並不等於廢除教師不適任調查,更不等於放棄學生保護。
我們真正要求的是:把保護學生的力量用在真正嚴重的案件,把行政資源用在真正需要調查的案件,而不要讓輕微爭議也承受同等強度的程序。
六、是時候從「修補校事會議」走向制度重建
教育部2026年1月的修法,已經開始建立檢舉案件受理與分流機制,並明確將部分屬於考核懲處的案件回歸考核制度。這項改革本身就證明,現行制度確實存在案件性質與處理程序不相稱的問題。
然而,如果每一次問題發生,都只是增加一個篩選機制、增加一層會議、再增加一套例外規定,最終很可能只是讓制度更加複雜。
因此,我們主張下一階段改革應該更進一步:
廢除校事會議這個位於行政調查與教評會、考核會之間的特設程序,重新建立「前端分流、專業調查、依法審議」的制度。
讓一般爭議回歸一般行政管理,讓考核案件回歸考核會,讓重大不適任案件進入必要的專業調查,最後由教評會依法作成決定;涉及性平、兒少保護等案件,則依特別法處理。
教育現場真正需要的,不是一個讓所有人害怕的程序,而是一套能辨別案件輕重、能保護學生、也能保障教師程序權利的制度。
當教師不必因為一次親師誤解,就擔心自己被捲入數月的調查;當學校不必因為害怕究責,而對每一件陳情都採取最嚴格的處理方式;當教評會與考核會真正恢復依法獨立審議的功能,校園才能重新建立信任。
廢除校事會議,不是降低教師不適任案件的處理標準,而是重新確立「案件有別、程序有別、法律效果有別」的法治原則。
教育制度應該保護學生,也應該尊重教師;應該追究真正的不適任,也不能讓輕微爭議被程序無限放大。
現在,是時候從「如何修補校事會議」,走向「是否還需要校事會議」的根本檢討,讓教師事件處理重新回到比例、專業、正當程序與權責分明的正軌。

![[細說校園濫訴] 廢除校事會議,重建教師事件的分流與正當程序](https://cdn.whoseedu.com/api_upload/_8d819346da.jpg)
![[細說校園濫訴] 解聘與考核新制上路:是基層行政的「尚方寶劍」,還是換湯不換藥的「免責破口」?](https://cdn.whoseedu.com/api_upload/medium_S_138788892_ea2dcc2ab6.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