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教育部針對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校事會議)進行法規鬆綁與修正,試圖落實「輕重分流」,希望能為基層教師減輕負擔。然而,第一線教育現場的集體焦慮並未因此平息。關鍵原因在於,政策制定者始終沒有看清,基層教師真正畏懼與痛恨的,往往不是校事會議的最終決議,而是前置那套被高度政治化、法制化,卻嚴重剝奪程序正義的「調查程序」。這個制度死結若不解開,再多的法規修補都只是無法治本的政治修辭。

現行的校園事件調查程序,在「保護學生」的絕對政治正確下,正逐漸演變成一種「未審先判」的公堂審問。首先,最令基層詬病的是極度不對等的資訊落差。當一名教師被通知進入調查程序時,他往往如同置身卡夫卡小說中的《審判》,不知道具體投訴人是誰,不知道指控的確切時間點,更拿不到任何對方的書面控訴。在毫無防備、無法調閱班級日誌或調度佐證的情況下,教師直接被傳喚通知接受訊問調查。這不叫釐清真相,這叫突襲。當制度連最基本的實質答辯權與防禦權都無法給予時,所謂的公正調查,不過是自欺欺人的糖衣。
其次,外聘調查委員的「專業盲區」與「小案大辦」,正親手摧毀親師生的信任。為了追求所謂的客觀,中央人才庫引入了大量法律或非教育背景的調查委員。然而,教學現場是高度動態且充滿情感拉扯的場域。一個老師在班級經營中因學生干擾秩序而口氣嚴肅、或是在制止學生衝突時有些微肢體碰觸,在法律的靜態抽離標準下,極易被無限放大為「不當管教」。這些原本透過校內導師溝通、親師對話就能化解的日常摩擦,一旦啟動行政調查,就必須走完一整套包含錄音、做筆錄、寫報告的正式法制流程。這種「殺雞用牛刀」的結果,不僅虛耗龐大的教育行政資源,更把原本能和解的親師關係,徹底推向法庭上的對立面。
最嚴重的問題,在於這份調查報告在法律效果上的「一錘定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解聘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學校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第一項之調查報告。」。名義上,調查小組只負責事實認定,最終懲處仍由校事會議、考核會或教評會決定。但實務上,後續的審議甚至是行政救濟管道,基於對專家判斷的尊重,幾乎是原封不動地採信調查報告的結論。也就是說,如果在第一階段的訪談中,調查委員的主觀偏好、引導式提問或對證據的取捨有所偏差,後續的程序將很難翻案。這種「初審即終審」的潛規則,讓調查程序掌握了超越其職權的實質裁決權。
面對這套制度對教育現場造成的「防禦性教學」寒蟬效應,教育部不能只做不痛不癢的微調,而必須針對調查程序進行破斧沉舟的結構性改革。對此,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具體意見:
第一,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賦予教師完整的知情與答辯權。 行政調查不應是誘捕偵查或柔性勸導。制度應明定,在進行訪談調查前,校方必須提供被調查教師書面的「具體事實摘要」,包含指控的核心事件、大致時間與樣態。此次修法雖已允許教師在訪談時有輔佐人(引用《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陪同,但應給予合理的準備與閱卷時間,從根本上打破資訊不對等的黑箱。
第二,建立「教學脈絡審查制」,翻轉非黑即白的法律巨獸。 中央人才庫的調查委員不能只有法條,沒有教育。調查小組的成員組成中,必須確保有一定比例「具備同教育階段、同領域實務教學經驗」的現職教師。在進行事實認定的同時,必須引進「教學現場脈絡評估」,將班級常態、學生個別特質、以及教師管教時的當下情境納入考量,避免用脫離現實的完美道德標準來解讀第一線的管教行為。
第三,強化「前置調解與輔導機制」,建立真正的分流防火牆。 現行的分流流於形式,學校常因害怕家長投訴而一律送調查。制度應強制規定,除了涉及教師法第14或15條所規定體罰或霸凌學生,致其身心侵害等重大違法事件外,一般的「管教爭議」或「親師溝通不良」,必須先強制進入由校內外專家、專業輔導人員、家長代表組成的「親師調解委員會」進行為期兩周到一個月的調解與輔導。只有在調解破裂或情節重大時,才能啟動正式的行政調查。
當我們的制度把講台逼成被告席,把引導迷途學生的老師逼成必須時刻自保的法庭答辯人時,這場校園事件處理爭議的真正受害者,絕不只有教師,而是整個台灣社會的下一代。教育部若不從根本上匡正調查程序的正義,那麼再多的法規鬆綁,都只是無法止血的敷藥。解開調查程序的死結,還給校園一個容許合理管教與親師信任的空間,已經刻不容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