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5年在社會紛擾中做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資遣或停聘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修正,其中第九條明定「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應不予受理」,刪除「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規定,這項「具名檢舉才受理」的原則,無疑是近年校園行政治理的一大進步。
根據教育部最新公開的投訴案件數據,新制上路後至5月底止,投訴件數從過去的586件銳減至313件,降幅高達四成六。這組數據相對呈現:要求具名,能立即篩除掉大量低成本、捕風捉影或惡意報復的無效黑函。當檢舉人必須為自己的言論負起最低限度的法律與道德責任時,濫訴的風氣自然受到遏止。這不僅讓基層學校免於被行政泥淖淹沒,更能集中資源,精準處理真正有具體事證的校園案件。
然而,這項好不容易建立的「程序正義」防線,卻被同次修法中新增的「第九條之一」開了一個巨大的後門。新增條文規定,若學校收受檢舉事件,認定教師的行為僅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懲處情形(如記過、申誡),則「不適用第九條各項有關受理與否之規定」。

這項修正導致了荒謬的實務矛盾,如果匿名檢舉的是情節嚴重的解聘、停聘大事,學校依法可以拒絕受理;但如果匿名檢舉的是情節輕微的成績考核事項,因為排除了第九條的具名要件,學校反而不能直接拒絕受理,仍必須依職權去調查。這形同在告訴那些刻意濫訴者:只要把檢舉情節「寫輕一點」,包裝成平時考核懲處問題,就算不具名,學校也非辦不可。
部分團體反對具名修法,主要擔憂檢舉人身分洩漏會遭到「秋後算帳」。然而,要解決這層恐懼,正確的解方應該是落實保密體制與落實學校治理,而非破壞程序正義去包容匿名黑函。正如解聘辦法第五條早已明定嚴格的保密義務,洩密者不只要承擔行政處分,更可能面臨相關的刑事責任。主管機關與學校該做的,是落實檔案加密、限制知悉人員,並對洩密者採取「零容忍」的即時嚴懲,建立一個讓吹哨者安心具名的環境。
「不具名不予處理」是阻卻校園濫訴、保護教育純淨度的關鍵。教育部既然用數據證明了具名制的方向正確,就不該在第九條之一留下半開的後門。否則,那些在新制中被阻絕的匿名黑函,很快就會集體「轉彎」,改走考核辦法的漏洞重新淹沒基層學校。主管機關應當正視此條文矛盾,回歸「一體適用具名原則」,別讓減輕學校行政負擔的修法美意流於空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