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修正案,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若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除原已補發之本薪(年功薪)外,將擴大納入「學術研究加給」之補發。教育部表示支持,全教總亦肯定此舉為「維護教師權益的重要拼圖」。然而,我們必須嚴正指出:冤獄補償只是起點,真正亟待解決的,是從源頭終結校園濫訴的系統性噩夢。
本次修法的正面意義不容否認。過去,教師遭停聘調查期間,僅能領取本薪半薪或全無,即使最終清白復職,學術研究加給這塊固定薪資組成卻被排除在外,形同讓無辜者為行政程序埋單。如今補發範圍擴及完整固定薪資,確實提升了制度合理性,也回應了教師權益保障的基本呼聲。但若因此沾沾自喜,以為正義已然伸張,無異於掩耳盜鈴。
問題的根源不在補償多寡,而在於為何有這麼多教師會陷入「冤枉調查」的泥淖?根據現行校事會議調查數據,最終受停聘、解聘處分者僅占極少數,絕大多數被調查的教師最終證明清白。換言之,現行制度下,大量教師承受了不必要的停聘之苦、名譽之損、薪資之失,只因為校園內存在一種「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集體焦慮。在社會對校園安全高度敏感、輿論壓力排山倒海之際,學校行政端往往將「暫時停聘」當成規避風險的停損工具,而非基於事實與比例原則的必要處分。
這種濫訴文化,已經對教師士氣與教育品質造成致命侵蝕。調查顯示,教師幸福指數僅五十分,近六成教師五年內曾動念離職,近七成不支持下一代投入教職。高達百分之九十五點八的教師擔心堅持專業教學仍會遭誤解檢舉,八成教師在管教時優先考量「程序合法」而非「教育效果」。當教師的首要考量不再是「如何教好孩子」,而是「如何不被投訴」,教育專業豈不淪為空談?

全教總在肯定修法之餘,也提出三項後續要求:停聘期間自費代課費應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差勤紀錄應徹底抹除、建立名譽受損積極補償機制。這些訴求皆屬合理,但仍是「事後補償」的邏輯。真正的當務之急,是從制度源頭終結濫訴噩夢。
我們呼籲教育部立即啟動校事會議制度之全面檢討,具體方向包括:第一,明確將「暫時停聘」定位為最後手段,非有具體事證與急迫性不得為之;第二,大幅縮短調查與審議時程,避免曠日費時的程序凌遲;第三,建立濫訴反制機制,對惡意或顯無實據之檢舉,應追究檢舉人責任,並由主管機關負擔教師因此衍生之訴訟與代課費用;第四,強化家長教育責任與溝通管道,從源頭減少非理性投訴。
補發全薪,是遲來的正義,卻遠非正義的全貌。若不能從結構上消除濫訴的溫床,再多的補償也只是在傷口上貼OK繃。教師的尊嚴不應建立在「證明自己無罪」的痛苦歷程上,學生的受教權更不能建立在教師的集體寒蟬效應中。終結濫訴噩夢,還給校園一個專業、清靜、互信的環境,才是這場修法之後,教育部與立法院不可迴避的歷史責任。否則,今日補償的金額,終將成為明日師資崩壞的墓誌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