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小學校園事件頻傳。無論是師生衝突、校園霸凌抑或性平爭議,第一線學校在處理汰除不適任教師時,動輒面臨「處分遭救濟機關撤銷」的窘境。外界與輿論常將矛頭指向學校包庇或行政無能,但若深入翻開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任用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的條文,才會發現第一線學校正被困在一個法理矛盾、權責嚴重不對等的制度泥淖中。這套制度不僅架空了校園自治,更讓基層學校淪為主管機關規避責任的代罪羔羊。
這個制度死結的核心,首先顯現在《解聘辦法》第22條對於調查報告效力的「一國兩制」。條文規定:「學校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第一項之調查報告。主管機關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審酌第一項之調查報告。」這段看似平衡的法律文字,實則將同一份調查報告,在教育行政的科層體制中賦予了截然不同的靈魂。對第一線的學校而言,法條明定使用「應依」,成了鎖死事實認定的剛性手銬;但對上級主管機關(教育局處)而言,規範卻降格為「應審酌」,成了可攻可守、進退自如的裁量指南。同一份公文書,對下是剛性約束,對上是彈性參考,這種體制設計的精神分裂,正是校園亂象的根源。

探究其立法初衷,不外乎是為了防弊。立法者早期即不信任基層學校,擔心學校師師相護、鄉愿私了,因此索性剝奪學校考核會、教評會自行認定事實的權力,強迫學校必須對獨立調查小組的報告唯命是從。然而,這種防弊思維卻卡在調查品質良莠不齊的骨感現實上。目前的校事會議調查員組成往往走向兩個極端:一類是缺乏嚴格法律訴訟與證據法則訓練的現職教育人員,調查報告常見主觀推論、訪談流於誘導;另一類則是空有法律專長卻對教育事務極度陌生的外部專家,他們往往機械式地死扣法條字眼,完全與班級經營、特殊生輔導等現場脈絡脫節,進而做出偏斜、不切實際的事實認定。
可悲的是,第一線學校明知手上的調查報告漏洞百出、與現實脫節,卻受限於第22條的「剛性依從」,只能硬著頭皮淪為橡皮圖章,照單全收做成懲處處分。
如果說第22條是鎖死基層的枷鎖,那麼同辦法的第60條,則為主管機關實質介入調查提供了合法的後門。第60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學校調查處理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此條文原本的立法美意,是為了陪伴缺乏法律專業的學校,確保程序正義。然而在實務運作中,這條正向規定往往變質為主管機關暗中帶風向、指導辦案的破口。
每當面對高度社會關注、或家長背景強大的敏感案件,主管機關常以「諮詢輔導」之名,透過行政指導向基層施壓,實質引導調查方向。第一線校長與行政同仁面對掌握經費與考績生殺大權的上級官僚,根本不可能有平等的對話空間,只能順應主管機關的政治正確來拼貼事實。更甚者,當學校的懲處建議不符合主管機關預期時,上級便揮舞「適法監督、予以糾正」的尚方寶劍,動輒以「考量未臻周延」等理由不斷退回公文,直到學校改到主管機關滿意為止。
當第60條的「行政介入」與第22條的「剛性依從」在實務上交織,便形成了一套完美的「行政集權連環套」:主管機關可以從一開始就透過「諮詢輔導」將手伸進學校的調查中;接著利用「應依」綁死學校,讓學校面對這份在指導下產生的調查報告毫無實質裁量權,乖乖當橡皮圖章做出處分;最後,主管機關再退回後方,扮演具有「審酌權」與「監督權」的最終裁判。
這種初審機關(學校)雙手雙腳被綁死,複審機關(教育局處)隱身幕後掌控全局的扭曲體制,導致了權責嚴重失衡。一旦未來處分被行政法院因程序瑕疵一刀斃命撤銷時,挨罵、面對國家賠償、背負行政不力罵名的,永遠是站在第一線承擔法律風險的基層學校,而非寫出爛報告的調查員,更非在幕後指導的教育局處。
要解開這個死結,首要之務是修正《解聘辦法》第22條,讓學校與主管機關審酌調查報告的權責歸於一致,還給學校合理的實質審查與修正權。同時,主管機關必須擺脫權力在上、責任在下的官僚心態。既然法律賦予了主管機關「審酌」與「監督」的彈性,上級機關就該在核准階段嚴格把關、主動退回專業不足或與教育實務脫節的劣質報告,而不是一味追求政治平穩,將風險與責任全數轉嫁基層。否則,只要這套讓主管機關兼任教練與裁判的雙標體制不改,校園事件的救濟撤銷率將永遠高居不下,而最終受傷的,終究是整個教育體制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