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在校事會議改革討論中,不斷出現「別讓校長裡外不是人」的訴求,主張由地方教育局處承擔案件分流責任,以減輕校長壓力。此主張看似體恤校長處境,實質卻隱含著將校長「巨嬰化」的危險思維,試問,若連啟動調查的專業判斷都須上交,校長作為學校領導者的治理權威何在?校園問題的解決,不應始於責任的卸除,而應終於權責的釐清與賦能。
客觀來說,校長協會描述的「三方為難」困境或許存在:受理案件被教師視為整肅,不受理遭家長質疑包庇,調查結果又可能被主管機關退回。這反映出現行制度設計的結構性缺陷,讓校長陷入「有責無權」的窘境。然而,解決之道不應是將判斷責任完全外包給教育局處,這不僅可能造成行政效率遲滯、標準不一,更深層的問題是,這將進一步弱化學校的自主治理能力,傳遞出「學校無法處理自身爭議」的錯誤訊息。

然而,真正的改革,必須回歸一個根本問題:校長的領導責任究竟是什麼?校長作為一校之長,本就應具備處理校內人事與教學爭議的專業能力與行政擔當。若連啟動調查的初步判斷都無法承擔,需要上級機關代為決定,無異於承認校長角色的空心化。
這並非否定校長需要支持,而是強調支持應體現在「賦權」而非「代勞」。現行草案讓校長在受理階段僅能表達意見而無表決權,卻須概括承受所有壓力,正是權責失衡的典型。改革應讓校長在明確規範與專業支持下,擁有與其責任相匹配的判斷空間。
教育部的修法方向,包括案件分流、建立預防機制、強化溝通,立意良善。但若分流機制只是將責任向上轉移,而非強化學校內部的問題解決能力,恐怕無法根本解套。學校應是第一線處理常規教學爭議的場所,教育局處的角色則應是制度監督、資源提供與重大案件的覆核者。與其讓校長在恐懼中逃避責任,不如透過清晰的程序指引、專業的培訓支援,以及對行政決定的合理尊重,重建校長的專業權威。
此外,改革必須同步建立對濫訴的制衡機制。當前部分教師擔憂校事會議淪為「仇師工具」,正是因為程序可能被不當利用。若能在保障合理申訴的同時,明確濫訴的法律後果,並強化調查程序的公正性與透明度,將有助於緩解雙方的信任危機。
校園需要的不是被過度保護、責任稀釋的「巨嬰校長」,而是能夠在明確規範下行使專業判斷、承擔治理責任的領導者。教育改革若走向責任的層層上交,只會加劇行政僵化與現場失能。唯有讓權責相符,賦予校長必要的專業權威與支持,校事會議才能真正回歸其「最後防線」的本質,讓校園衝突在信任與專業的基礎上獲得合理解決。這才是對教育現場最真實的尊重,也是校園治理走向成熟的必經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