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一部教育大法規—《師資培育法》,堪稱所有師資培育制度的母法。
從政策制定、課綱設計,到教師資格考試、教育實習,乃至最終教師證的取得,幾乎所有「成為老師」的程序,都必須以此為依據。
其中,民國108年修正的第8-1條,是近年影響滿大的一項條文。
這條規定的出現,與教育現場密切相關—當特定科別出現師資不足,或因政策推動需要,便可透過類似像「學士後學分班」快速補充教師來源。像是幼教、本土語、國防教育等類科,都是在這樣的制度脈絡下發展出來的。
更關鍵的是,第8-1條第3項與第4項進一步開放:
符合資格者,在短時間內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可以透過「教學演示」(書面審查+約20分鐘教學演示),來抵免原本需6個月的教育實習歷程,進而取得合格教師證。
這樣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快速補足教師人力,回應現場需求。
但制度一旦落地,就不只是制度本身。
✦ 當制度遇上現場
這幾年,隨著各師培大學輪流承辦教學演示試務,爭議也逐漸浮現。
有些已在現場任教多年的代理教師,希望透過這個制度,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對他們而言,這不只是一場考試,更像是一段職涯的「正名之路」。
但問題是—
當評量被壓縮在短短一場教學演示中,當標準必須在有限時間內被精準判斷,
當「經驗」與「專業表現」未必完全對等時,「我做了十幾年老師,為什麼你說我不及格?」這樣的聲音,就會出現。
✦ 一場不只是考試的試務經驗
筆者曾在幾年前「被迫」承辦此類試務。
放榜之後,未通過的考生表達強烈不滿,認定辦理過程有瑕疵與黑箱作業。考生在該領域代理代課多年,也曾獲得多項教學獎項,對於評審結果難以接受,進而提出陳情、投訴,甚至一路走到訴願程序。
整個過程中,
從質疑評分標準,到指控程序不公,從情緒性發言到人身攻擊與不實指控,
甚至還有不明就裡的民意代表介入—讓承辦單位在專業之外,還必須承受巨大的壓力。
那一年,我們幾乎像在打另一場戰。
無數個夜晚,反覆整理資料、釐清流程、與律師討論答辯內容。
從一開始的憤怒與不平,到後來只能冷靜面對制度與程序的檢驗。
最終,訴願委員會的決議支持原評量結果,所有指控被一 一駁回。
回頭看,甚至有點苦中作樂地自嘲:原來這份工作,還得斜槓法律專業,連邏輯都被律師認證過。
✦ 誰說的不及格?
但真正該問的,其實不是某一位考生是否合格。
而是—
當制度試圖「加速」培育一位教師時,
我們是否也同時壓縮了對「專業」的理解?
教學,不只是經驗的累積,更是反思能力、教學設計、學生理解與專業判斷的整體展現。一場20分鐘的教學演示,或許無法完整定義一位老師;但它至少試圖,在有限時間內,捕捉「專業是否到位與態度的展現」。而評量的困難,正是在這裡。
✦ 在制度與人之間
這些年在師培現場,我越來越清楚一件事:制度從來不是問題的全部,
人,才是。
有人把制度當成捷徑,有人把制度當成機會,也有人,在制度之外,早已活成一位老師。
只是—
當我們選擇進入這個制度,也就必須承擔,被專業檢驗的結果。
不管那個結果,是及格,還是不及格。制度可以被質疑,但前提是先理解。
不是所有不如預期的結果,都來自不公。當情緒先於事實,指控就容易偏離專業。而真正該被檢視的,或許不只是評量本身。








